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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出口货物能否视同自产进行退税申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0:09

【问题】
我司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产企业,在广州建立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出产出售电池。我司首要出产锂离子电池,分公司首要出产锂亚电池。现我公司从分公司收买锂亚电池,在珠海报关出口,请问能按视同自产进行退(免)税申报吗?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2]1170号)规则:对出产企业外购出口的答应退税的视同自产的产品,“三、凡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买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出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处理退(免)税。(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出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施出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有必要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假如你司能供给上述证明材料,则你司从分公司购进的出口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处理退(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无误后处理免、抵、退税,在按规则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在《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及其占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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