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7:05
年逾半百的薛某和邵某已共同生活了35年。老公薛某承包经营一娱乐场所后,夫妻两边联系逐步恶化,本年4 月,薛某以爱情破裂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切割家庭财产。妻子邵某在法庭上表明,夫妻两边爱情在老公与一女子不合法同居后联系恶化,现已无和洽或许,赞同离婚。邵某又着重夫妻离婚系薛某的差错行为所造成的,故反诉要求老公补偿精力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夫或妻一方建议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的,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严峻差错行为;
(二)恳求方无差错;
(三)相对方因该严峻差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阐明]
依据婚姻法的规则,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的建立,需具有下列构成要件:
(1)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峻差错行为,而恳求方无差错,此为构成离婚危害补偿的必要条件。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则,严峻差错行为限于以下四项: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和优待、遗弃家庭成员。此为限制性的罗列规则,实践中不能对法定的差错行为作恣意的扩大化解说。
(2)恳求方须为无差错,如两边均有差错,则依据差错相抵准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差错为由要求补偿。
(3)因严峻差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只有当因夫妻一方的差错而导致两边离婚的,才需追查差错方的危害补偿职责。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无差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差错为由提起危害补偿之诉。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危害补偿恳求,也不予支撑。
此外,依据《婚姻法司法解说(一)》第三十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状况:
(1)无差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一同提出;
(2)无差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假如被告不赞同离婚也不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
(3)无差错方作为被告的诉讼案子,一审时未提出危害补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申述。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女子法庭近来审结一同离婚胶葛,女方终究获精力危害补偿一万元。据悉,这是《婚姻法》修订近3年来,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因一方涉嫌婚外情,另一方取得精力危害补偿的离婚胶葛。
石家庄市居民王先生与李女士于1998年成婚,次年生一子。后王先生与本单位一女搭档发生好感,二人从而同居,发展到藕断丝连的程度,所以王先生申述到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以为,两边确已无爱情可言,赞同离婚,但对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公开与别人同居,有差错在先,极大地伤害了自己的爱情,她要求对方给付其精力危害补偿金5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对与别人同居的现实,王先生表明认可,因而法院以为:李女士作为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遂依法进行了调停,最终王先生自愿抛弃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切割,并给付李女士一万元精力危害补偿金。
2001年我国《婚姻法》第一次修正,其间"救助措施与法律职责"这一章第46条规则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评论: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