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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5:42
本文要点评论的是征地补偿争议判定的法令特点及其不服判定法令救助途径。
一、征地补偿争议判定首要立法规则
(一)法令、行政法规规则
1、《宪法》、《土地办理法》、《物权法》等法令规则的是土地征收条件及其补偿安顿规模、规范的纲领性、实体性规则,未对征地补偿费呈现争议怎样处理作出程序性的立法,现在为止,法令层面上关于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判定未见到详细条文。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则:“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依据经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会同有关部分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布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安排施行。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同意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定”。
应该说,这是处理征地补偿安顿争议的最直接、最根本、也是最高阶位的法令依据。
(二)国务院文件
1、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办理的决议》:“(十四)健全征地程序。……要加速树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顿争议的和谐和判定机制,维护被征地农人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同意的征地事项,除特殊状况外,应予以公示”。
2、2008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在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开展农人增收的若干定见》,六、安稳完善乡村根本运营准则和深化乡村改革:“(二)实在保证农人土地权益。持续推动征地准则改革试点,规范征地程序,进步补偿规范,健全对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准则,树立征地胶葛调处判定机制”。
(三)部委规章、文件
1、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征用土地布告方法》第十五条规则“因未依照依法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进行补偿、安顿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上一级当地人民政府判定”。
2、2006年6月21日,疆土资发〔2006〕133号《关于加速推动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判定准则的告诉》,全文分为三部分:一、充分认识推广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判定准则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二、全面掌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判定准则的根本内容;三、实在加强对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判定准则的安排领导。
应该说,以上1、2是处理问题的详细操作性规则。
(四)、当地政府规章、文件。如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辽宁省等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拟定了征地补偿争议判定方法,立法等级一般归于规章。河北等少部分省正在出台过程中,只要单个当地未见立法动态。从内容上看,根本架构相同,关于判定请求主体、请求判定规模、受案规模、判定作出时刻等各自又有详细规则。这些当地性规则进一步强化了详细操作性。
二、征地补偿争议判定的性质
从法理上讲,征地判定是行政判定的组成部分,相同归于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判定是27类详细行政行为之一。什么是行政判定呢?是指行政机关或法令、行政法规授权的安排,对相等主体之间发作的、与行政办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胶葛(争议)进行检查并作出判定的详细行政行为。从行政判定特征折射出征地判定的特点和特征:
1、行政判定的主体是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可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能够成为行政判定的主体,只要那些对特定行政办理事项有办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令法规清晰授权,才能对其办理职权有关的民事胶葛进行判定,成为行政判定的主体。征地判定主体是同意征地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2、行政判定的民事胶葛与行政办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作了与行政办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胶葛,是行政判定的条件,征地判定处理的是征地补偿费用胶葛。
3、行政判定是依请求的行政行为。争议两边当事人在争议发作后,能够依据法令法规的规则,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请求判定。没有当事人的请求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发动判定程序,征地判定一般是被征地人以为补偿安顿缺乏而请求经过判定给出合理补偿。
4、行政判定具有准司法性。行政判定是行政机关行使判定权的活动,具有法令效力。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判定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判定民事胶葛,有司法性质,一起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判定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而,行政判定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判定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征地判定是同意征地机关依照法令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胶葛进行行政裁判,作出的有关其权力义务的单独行为。
6、在处理胶葛上具有非结局性。我国法令未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判定为终究判定的权力,而仅赋予行政机关一种初裁权力,假如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判定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土地补偿争议判定首要规则
1、判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25条规则,判定组织为征地同意机关,再依据《土地办理法》第45条的规则,征地同意机关只要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2、判定请求
(1)请求人:首要包含土地承揽人和团体经济安排。但各地规则不同,最重要的是团体经济安排和成员、承揽人哪些景象下能够行使请求权。如《江苏省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判定方法》第七条规则“对土地补偿费的规范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其成员请求和谐和判定。对安顿补助费的规范有争议的,由被安顿人员请求和谐和判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请求和谐和判定。”
《辽宁省征地补偿安顿和谐判定方法》第七条规则:“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规范有争议,请求和谐、判定的,能够由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村民委员会或因该次征地彻底失地且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不能再调地安顿的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提出。对安顿补助费的补偿规范有争议,请求和谐、判定的,由被安顿人员提出。对青苗、地上物补偿、被征地户详细被征收土地面积等有争议,请求和谐、判定的,由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他项权力人提出。”
因为未形成立法或全国一致规则,各地的做法需求遵照,笔者指出的是有的当地约束了承揽人权力,特别是对土地补偿金有争议的,而土地补偿金触及承揽人、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利益,假如不赋予其判定请求权力,明显,无法维护个人利益。
(2)请求时刻:尊重各地规范性文件,如《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判定方法(试行)》
第七条
规则“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顿规范有争议的,应当自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之日起60日内,向同意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请求和谐”。第八条规则“和谐不成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奉告当事人请求判定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书面奉告之日起60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请求判定,并将请求书直接递送判定组织。”
(3)请求方法:书面形式,现在没有见到特别规则,考虑判定是杂乱而又联系利益的作业,以书面形式提出保证辩论、审理和程序依据。
(4)提交材料:判定请求书、请求人身份证;代理人委托书和代表人推选书;土地承揽合同、承揽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土地征收布告及其所载明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等内容材料;和谐请求和和谐成果证明;若获取部分金钱则阐明现已拿到多少补偿款;地类证明或阐明材料,等等
3、判定作出时刻。现在看来,请求和谐和判定的时限从10日到60日不等,海南省规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当事人的和谐请求之日起45日内和谐结束。
四、征地判定救助途径
前面咱们已剖析,征地行政判定归于详细行政行为,依照法理,关于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享有行政救助权和司法救助权。即不服征地补偿安顿判定的能够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令、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行政办理的活动中,与行政办理相对人发作争议的时分,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办理相对人的请求,对引起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恰当进行复查审理并作出判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则: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定,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则做出终究判定。
2、行政诉讼:也便是打官司,关于征地同意机关判定成果不服的能够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经过复议程序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赋予了被征地人选择权,不是复议前置。
五、难点透视
1、拒不受理判定请求怎样办;
2、回绝答复怎样办;
3、受理后长时间不下达判定书。
按常里,请求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定是被征地人法定权力,而行政机关关于是否契合受理条件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受理后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定定论,但是,一些当地因为各种杂乱力气效果,并不能依法行政,笔者罗列以上三种是最常见的无视被征地人状况,关于以上经常发作的现象,笔者之见采纳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两种方法试着进行。所谓行政监督途径,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催办、请求复议,催其给出成果;所谓司法监督,能够进行不作为、不实行法定责任的行政诉讼,经过法院判定强制判定机关依法作出定论。
4、没有征地批文怎样维权。笔者之见,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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