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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0:56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假如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制办法不妥的,应当及时吊销或许改变。公安机关开释被拘捕的人或许改变拘捕办法的,应当告诉原同意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八十条 对现已拘捕的被告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改变强制办法:
(一)患有严峻疾病的;
(二)案子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八十一条 对现已拘捕的被告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开释: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控制或许宣告缓刑以及独自适用附加刑,判定没有发作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拘押的时刻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没有审结的案子,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第八十三条 对被拘押的被告人需求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开释的,应当将改变强制办法决定书或许开释告诉书送交公安机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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