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有哪些缺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03:40
我国环境法中的这一规则并不能全面确保环境污染受损人的环境权益。原因在于法令准则自身的不完善和施行这一法令准则的外部条件不完善,归纳起来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尽管树立了环境污染危害的补偿准则,但这一法令准则没有拟定相应的施行细则,界定什么是环境污染危害、危害程度的判别规范及确定、污染危害补偿的准则、程序、怎么计量等。因而,在实践中无论是两边当事人洽谈、环保部分及相关部分处理,仍是人民法院判定,都没有相应的准则、程序、规范可循,使得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在必定程度上难以确保有用施行。
2.《环境保护法》规则只对环境污染形成的直接丢失补偿,并不是对一切的环境污染危害都进行补偿,直接的或潜在的丢失是否补偿,法令未做规则。可是环境污染危害除了表现为直接的人体健康或资产危害外,往往还会形成直接的、潜在的或长时间的、不能即时表现出来的环境或人体健康危害。这种环境污染危害既难以估计,又无法精确猜测或计算,并要在很多年往后才干显现出来。现行环境法令准则规则只对直接危害补偿,而环境污染形成的直接的、潜在的、远期的影响就得不到补偿。这不光危害了受损人的环境权益,又使环境污染者逃避了应负的环境职责。
3.《环境保护法》尽管规则了环境污染受损人能够就污染危害补偿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得到补偿。可是环境污染的危害目标有时是详细的个别,更多的时分危害目标是集体性的,即危害的是国家利益和大众利益。对国家和大众的环境权益危害,现在还没有一个详细的主体作为大众或国家环境权益的代表,承当国家或大众环境权益危害补偿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权力和职责,现行的有关法令对此也没有清晰的规则。因而,在实践中当环境污染形成集体性的大众环境权益危害或国家环境权益危害时,没有一个人或单位能够代表受损的大众或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补偿诉讼,在必定程度上不利于大众或国家环境权益得到有用的法令确保。
多年来的实践现已标明,因为我国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的不完善,与《环境保护法》配套的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施行方面的法令法规缺失,加之在一些当地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致使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的全面施行大打折扣。
进一步树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危害(包含直接的和直接的物质危害等)补偿的法令法规,特别是树立触及对大众和国家环境权益危害补偿的诉讼准则,既是确保大众和国家环境权益的要求,一起也是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应成为咱们往后保护环境保护大众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
针对我国环境权益危害诉讼准则存在的问题,在树立环境权益危害诉讼准则和确保国家及公民的环境权益方面,笔者以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作业:
1.进一步提高国家和公民环境权力的法令位置。在出产和日子过程中,对国家和公民的环境权益形成危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必要对受损人依法进行补偿,并有职责采纳办法消除持续危害的要素。对虽没有形成直接的人身和经济危害,但客观上损坏了生态环境,能够预见到对生态环境、经济或人体健康形成潜在和久远危害的,也应承当补偿职责。
2.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正弥补,在法令中清晰树立有关部分作为国家和大众环境权益代表的身份和位置,根据有关法令的授权,对或许形成或现已形成国家和大众集体环境权益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以司法的手法阻止或消除损坏环境的行为,要求补偿环境丢失,保护大众和国家的环境权益。
3.研讨讨论树立完善的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的树立,首要应对环境污染危害的规模、类型、判别规范、程序、补偿的准则、施行、监督等问题进行体系的研讨,将研讨获得的一致和效果转化成法令准则,拟定环境污染危害补偿的法令法规,为施行环境污染危害补偿、保护国家和大众集体的环境权益供给法令根据和法令确保。
4.经过树立确保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得以有用施行的程序性法令准则,完善环境污染危害补偿诉讼准则。首要清晰公民个人、集体、国家环境权益遭到危害时,向人民法院申述的程序、内容等,使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的施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必要时,能够树立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为环境污染危害补偿诉讼供给法令援助和服务。
1.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尽管树立了环境污染危害的补偿准则,但这一法令准则没有拟定相应的施行细则,界定什么是环境污染危害、危害程度的判别规范及确定、污染危害补偿的准则、程序、怎么计量等。因而,在实践中无论是两边当事人洽谈、环保部分及相关部分处理,仍是人民法院判定,都没有相应的准则、程序、规范可循,使得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在必定程度上难以确保有用施行。
2.《环境保护法》规则只对环境污染形成的直接丢失补偿,并不是对一切的环境污染危害都进行补偿,直接的或潜在的丢失是否补偿,法令未做规则。可是环境污染危害除了表现为直接的人体健康或资产危害外,往往还会形成直接的、潜在的或长时间的、不能即时表现出来的环境或人体健康危害。这种环境污染危害既难以估计,又无法精确猜测或计算,并要在很多年往后才干显现出来。现行环境法令准则规则只对直接危害补偿,而环境污染形成的直接的、潜在的、远期的影响就得不到补偿。这不光危害了受损人的环境权益,又使环境污染者逃避了应负的环境职责。
3.《环境保护法》尽管规则了环境污染受损人能够就污染危害补偿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得到补偿。可是环境污染的危害目标有时是详细的个别,更多的时分危害目标是集体性的,即危害的是国家利益和大众利益。对国家和大众的环境权益危害,现在还没有一个详细的主体作为大众或国家环境权益的代表,承当国家或大众环境权益危害补偿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权力和职责,现行的有关法令对此也没有清晰的规则。因而,在实践中当环境污染形成集体性的大众环境权益危害或国家环境权益危害时,没有一个人或单位能够代表受损的大众或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补偿诉讼,在必定程度上不利于大众或国家环境权益得到有用的法令确保。
多年来的实践现已标明,因为我国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的不完善,与《环境保护法》配套的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施行方面的法令法规缺失,加之在一些当地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致使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的全面施行大打折扣。
进一步树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危害(包含直接的和直接的物质危害等)补偿的法令法规,特别是树立触及对大众和国家环境权益危害补偿的诉讼准则,既是确保大众和国家环境权益的要求,一起也是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应成为咱们往后保护环境保护大众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
针对我国环境权益危害诉讼准则存在的问题,在树立环境权益危害诉讼准则和确保国家及公民的环境权益方面,笔者以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作业:
1.进一步提高国家和公民环境权力的法令位置。在出产和日子过程中,对国家和公民的环境权益形成危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必要对受损人依法进行补偿,并有职责采纳办法消除持续危害的要素。对虽没有形成直接的人身和经济危害,但客观上损坏了生态环境,能够预见到对生态环境、经济或人体健康形成潜在和久远危害的,也应承当补偿职责。
2.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正弥补,在法令中清晰树立有关部分作为国家和大众环境权益代表的身份和位置,根据有关法令的授权,对或许形成或现已形成国家和大众集体环境权益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以司法的手法阻止或消除损坏环境的行为,要求补偿环境丢失,保护大众和国家的环境权益。
3.研讨讨论树立完善的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的树立,首要应对环境污染危害的规模、类型、判别规范、程序、补偿的准则、施行、监督等问题进行体系的研讨,将研讨获得的一致和效果转化成法令准则,拟定环境污染危害补偿的法令法规,为施行环境污染危害补偿、保护国家和大众集体的环境权益供给法令根据和法令确保。
4.经过树立确保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得以有用施行的程序性法令准则,完善环境污染危害补偿诉讼准则。首要清晰公民个人、集体、国家环境权益遭到危害时,向人民法院申述的程序、内容等,使环境污染危害补偿准则的施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必要时,能够树立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为环境污染危害补偿诉讼供给法令援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