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的终止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14:22一、确定准则
(一)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托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税务机关依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便利交税的准则,能够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托付有关单位代征零散涣散和异地交纳的税收,并发给托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交税人不得回绝。
二、托付代征的停止条件
(一)受托代征人发作转业、改组、分设、兼并、联营等状况需停止托付代征税款协议。
(二)主管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需停止托付代征税款协议。
(三)因为受托人违背代征协议的有关规则,税务机关以为应该停止的。
需停止托付代征协议的,应先由受托代征人按协议规则期限结清托付代征的税款,缴销《托付代征税款证书》、《票款结报手册》、《托付代征税款协议书》,结报完税证明等其它材料。
三、相关规则
(一)除税法规则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许个人对国家税务机关托付代征零散涣散的税收,应当予以合作,并承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托付代征证书。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有必要按照税法或许托付代征证书的要求扣缴或许代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许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交税人回绝缴交税款的,或许应故不能扣缴、代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陈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扣缴义务人或许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则份额提取发给,不得从代扣代收或许代征税款中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