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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归属问题怎么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7:37
离婚后子女抚育及抚育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育费的归属问题
1、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
2、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
(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3、 爸爸妈妈两边洽谈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无晦气影响的,可予允许。
4、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
(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5)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爸爸妈妈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
(7)离婚时,服刑或许患病一方乐意抚育子女,且其爸爸妈妈乐意代养,另一方也赞同的,能够允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寻求该子女的定见;
(8)爸爸妈妈协议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的,应予允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赞同持续抚育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抚育;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明对立,并与该子女构成现实收养联系的,离婚后,应由两边担负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对立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育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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