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有没有自由裁量的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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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条款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大纲》(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法令职责制的若干定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按照《北京市关于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若干规则》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民族宗教作业状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分在法定行政处分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分、给予何种行政处分和给予何种起伏行政处分的自主决议权。
其间,关于需求给予罚款处分的违法行为,根据本办法承认罚款数额。关于需求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分品种处分的违法行为,或许需求采纳先行挂号保存办法以及相关行政强制办法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履行。
第三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作业实践,按照本规则拟定本系统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一致标准,清晰行使各类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应当遵从处分法定的准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分决议是否作出行政处分行为应当严厉按照现实和法令裁量。现实要件与法令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厉按照法令规则处理,现实要件与法令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关于违法行为的处分,应当优先适用法令效力层级高的法令标准;关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令标准予以处分。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应当遵从程序合理准则,严厉恪守行政处分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分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或许《听证奉告书》时,一起奉告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分的现实、理由和根据。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应当遵从教育和处分相结合的准则。
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不予处分;对情节细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适用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应当遵从程序合理准则,严厉恪守行政处分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 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应当根据法令意图,全面考虑、衡量违法现实、性质、情节及社会损害程度等相关要素,扫除不相关要素的搅扰,并应用逻辑、正义、常理和经历,对违法行为处分与否以及处分的品种和起伏进行判别,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议。
在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对违法现实、性质、情节及社会损害程度等要素根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同一民族宗教事务部分所适用的法令根据、处分品种和起伏应当根本相同。
第八条 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法令、法规、规章规则能够挑选行政处分品种的,市民委(市宗教局)承当行政处分功能的处室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清晰适用不同品种行政处分的详细条件;
(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能够挑选行政处分起伏的,市民委(市宗教局)承当行政处分功能的处室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根据涉案标的、片面差错、违法手法、社会损害以及当事人具有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区分清晰、详细的不同等级。
市民委(市宗教局)对同一行政法令行为拟定自在裁量标准的,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分能够直接引证或许持续细化。
第九条 拟定给予较重行政处分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景象:
(一)以要挟、暴力方法阻遏民族宗教事务部分查办违法行为,或许以藏匿、假造、毁掉根据或许以虚伪陈说手法阻碍民族宗教事务部分查办违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止,持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形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或许其他损害结果的;
(四)钳制、拐骗、唆使别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一起实施违法行为中起首要效果的;
(六)屡教不改,一年内2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并遭到民族宗教事务部分劝诫或许处分的;
(七)在发作突发公共事情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触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九)其他能够给予较重处分的。
较重行政处分是指《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证法令》第三十九条中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第四十条中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关于生产运营清真食物有必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则》第4条第1项中处以100元以上罚款、《关于生产运营清真食物有必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则》第4条第2项中处以50元以上罚款、《宗教事务法令》第四十条中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罚款、第四十三条中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罚款,以及《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四十八条中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罚款的景象。
第十条 拟定给予较轻行政处分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景象: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别人钳制、拐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自动消除或许减轻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的;
(四)合作行政法令部分查办违法行为有建功体现的;
(五)其他能够给予较轻处分的。
较轻行政处分是指《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证法令》第三十九条中处以1000元(不含)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中处以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关于生产运营清真食物有必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则》第4条第1项中处以100元以下(不含)罚款、《关于生产运营清真食物有必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则》第4条第2项中处以50元以下(不含)罚款、《宗教事务法令》第四十条中并处违法所得2倍(不含)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中并处违法所得2倍(不含)以下罚款,以及《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四十八条中并处违法所得2倍(不含)以下罚款的景象。
第十一条 根据第九条、第十条承认罚款数额时,应当一起遵从以下准则:
(一)违法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则的法定从轻情节的,终究处分额度不得超越法定处分起伏的中限。
(二)关于触及较大数额罚款的严峻、疑问、杂乱案子,应当经过团体评论,决议终究的处分额度。
(三)不管何种违法景象,终究罚款数额不得超越法定处分起伏的上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民族宗教事务部分应当及时警示奉告行政当事人,依法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一般行政处分:
(一)转让、租借、生意、借用清真专用标志,运营非清真食物运用清真标志的;
(二)对清真食物的运送车辆、计量用具、贮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所等未实施专用,情节不严峻的;
(三)未经赞同私行生产运营清真食物的;
(四)违背《关于生产运营清真食物有必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则》第三条的;
(五)强制公民崇奉宗教或许不崇奉宗教,或许搅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
(六)私行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七)归于《宗教事务法令》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景象之一的;
(八)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安排、举行宗教活动,承受宗教性捐献的;
(九)私行安排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十)违背《宗教事务法令》规则建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十一)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十二)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的规则,侵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十三)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搅扰宗教活动正常展开的;
(十四)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九条的规则,私行开办宗教院校或许举行宗教训练班的;
(十五)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十四条的规则,不具有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或许不符合本宗教规则的人员掌管宗教活动的;
(十六)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十六条的规则,未经市宗教团体赞同并报市或许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分存案,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掌管宗教活动或许本市宗教 教职人员到外地掌管宗教活动的;
(十七)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则,私行建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十八)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布道活动,或许在公共场所私行建立宗教设备或许宗教造像的;
(十九)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则,非宗教团体或许非宗教活动场所承受或许变相承受施舍、乜贴、贡献或许其他宗教性捐献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现实没有查清的;
(二)违法行为人年纪不满14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令、法规、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分的。
现已立案的行政案子,未经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分担任人赞同不得随意销案。
第十四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有必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分不得有下列景象:
(一)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遭到的行政处分比较,畸轻或许畸重;
(二)在同一案子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可是遭到的行政处分不同;
(三)根据同一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处理的不同案子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可是遭到的行政处分不同;
(四)行政处分不符合法令、法规、规章立法意图。
第十六条 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由市民委(市宗教局)担任人团体评论决议。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拟定后,应当向社会揭露,并按照规则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存案。
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根据法令、法规、规章的改变或许法令作业的实践状况,及时弥补、修订或许废止本系统的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分适用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法令人员应当奉告行政相对人处分标准适用的理由和根据,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说和申辩定见。关于触及行政处分裁量的相关违法情节,应当在行政处分檀卷材猜中予以阐明。
第十八条 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经过展开宣扬训练、制造典型事例等多种方法,辅导、执行本系统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
第十九条 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建立健全落实施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的监督程序和准则,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处分檀卷评查、行政法令监督查看等方式对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未按照本规则拟定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的,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构成法令差错,按照本市行政法令职责追查的有关规则处理:
(一)因行使自在裁量权不妥,形成行政处分案子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吊销、改变或许承认违法的并被上级行政管理部分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在裁量权不妥,形成行政处分案子被复议机关吊销、改变或许承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分案子在行政法令查看中被承以为自在裁量权行使不妥的;
(四)因行使自在裁量权不妥,给当事人形成严峻损失,或许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分落实施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的作业状况,应当归入行政法令职责制评议查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详细问题,由市民委(市宗教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以下条款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大纲》(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法令职责制的若干定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按照《北京市关于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若干规则》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民族宗教作业状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分在法定行政处分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分、给予何种行政处分和给予何种起伏行政处分的自主决议权。
其间,关于需求给予罚款处分的违法行为,根据本办法承认罚款数额。关于需求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分品种处分的违法行为,或许需求采纳先行挂号保存办法以及相关行政强制办法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履行。
第三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作业实践,按照本规则拟定本系统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一致标准,清晰行使各类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应当遵从处分法定的准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分决议是否作出行政处分行为应当严厉按照现实和法令裁量。现实要件与法令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厉按照法令规则处理,现实要件与法令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关于违法行为的处分,应当优先适用法令效力层级高的法令标准;关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令标准予以处分。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应当遵从程序合理准则,严厉恪守行政处分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分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或许《听证奉告书》时,一起奉告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分的现实、理由和根据。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应当遵从教育和处分相结合的准则。
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不予处分;对情节细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适用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应当遵从程序合理准则,严厉恪守行政处分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 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应当根据法令意图,全面考虑、衡量违法现实、性质、情节及社会损害程度等相关要素,扫除不相关要素的搅扰,并应用逻辑、正义、常理和经历,对违法行为处分与否以及处分的品种和起伏进行判别,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议。
在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对违法现实、性质、情节及社会损害程度等要素根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同一民族宗教事务部分所适用的法令根据、处分品种和起伏应当根本相同。
第八条 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法令、法规、规章规则能够挑选行政处分品种的,市民委(市宗教局)承当行政处分功能的处室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清晰适用不同品种行政处分的详细条件;
(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能够挑选行政处分起伏的,市民委(市宗教局)承当行政处分功能的处室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根据涉案标的、片面差错、违法手法、社会损害以及当事人具有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区分清晰、详细的不同等级。
市民委(市宗教局)对同一行政法令行为拟定自在裁量标准的,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分能够直接引证或许持续细化。
第九条 拟定给予较重行政处分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景象:
(一)以要挟、暴力方法阻遏民族宗教事务部分查办违法行为,或许以藏匿、假造、毁掉根据或许以虚伪陈说手法阻碍民族宗教事务部分查办违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止,持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形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或许其他损害结果的;
(四)钳制、拐骗、唆使别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一起实施违法行为中起首要效果的;
(六)屡教不改,一年内2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并遭到民族宗教事务部分劝诫或许处分的;
(七)在发作突发公共事情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触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九)其他能够给予较重处分的。
较重行政处分是指《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证法令》第三十九条中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第四十条中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关于生产运营清真食物有必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则》第4条第1项中处以100元以上罚款、《关于生产运营清真食物有必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则》第4条第2项中处以50元以上罚款、《宗教事务法令》第四十条中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罚款、第四十三条中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罚款,以及《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四十八条中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罚款的景象。
第十条 拟定给予较轻行政处分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景象: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别人钳制、拐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自动消除或许减轻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的;
(四)合作行政法令部分查办违法行为有建功体现的;
(五)其他能够给予较轻处分的。
较轻行政处分是指《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证法令》第三十九条中处以1000元(不含)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中处以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关于生产运营清真食物有必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则》第4条第1项中处以100元以下(不含)罚款、《关于生产运营清真食物有必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则》第4条第2项中处以50元以下(不含)罚款、《宗教事务法令》第四十条中并处违法所得2倍(不含)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中并处违法所得2倍(不含)以下罚款,以及《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四十八条中并处违法所得2倍(不含)以下罚款的景象。
第十一条 根据第九条、第十条承认罚款数额时,应当一起遵从以下准则:
(一)违法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则的法定从轻情节的,终究处分额度不得超越法定处分起伏的中限。
(二)关于触及较大数额罚款的严峻、疑问、杂乱案子,应当经过团体评论,决议终究的处分额度。
(三)不管何种违法景象,终究罚款数额不得超越法定处分起伏的上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民族宗教事务部分应当及时警示奉告行政当事人,依法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一般行政处分:
(一)转让、租借、生意、借用清真专用标志,运营非清真食物运用清真标志的;
(二)对清真食物的运送车辆、计量用具、贮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所等未实施专用,情节不严峻的;
(三)未经赞同私行生产运营清真食物的;
(四)违背《关于生产运营清真食物有必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则》第三条的;
(五)强制公民崇奉宗教或许不崇奉宗教,或许搅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
(六)私行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七)归于《宗教事务法令》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景象之一的;
(八)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安排、举行宗教活动,承受宗教性捐献的;
(九)私行安排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十)违背《宗教事务法令》规则建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十一)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十二)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的规则,侵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十三)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搅扰宗教活动正常展开的;
(十四)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九条的规则,私行开办宗教院校或许举行宗教训练班的;
(十五)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十四条的规则,不具有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或许不符合本宗教规则的人员掌管宗教活动的;
(十六)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十六条的规则,未经市宗教团体赞同并报市或许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分存案,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掌管宗教活动或许本市宗教 教职人员到外地掌管宗教活动的;
(十七)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则,私行建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十八)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布道活动,或许在公共场所私行建立宗教设备或许宗教造像的;
(十九)违背《北京市宗教事务法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则,非宗教团体或许非宗教活动场所承受或许变相承受施舍、乜贴、贡献或许其他宗教性捐献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现实没有查清的;
(二)违法行为人年纪不满14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令、法规、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分的。
现已立案的行政案子,未经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分担任人赞同不得随意销案。
第十四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有必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分不得有下列景象:
(一)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遭到的行政处分比较,畸轻或许畸重;
(二)在同一案子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可是遭到的行政处分不同;
(三)根据同一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处理的不同案子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可是遭到的行政处分不同;
(四)行政处分不符合法令、法规、规章立法意图。
第十六条 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由市民委(市宗教局)担任人团体评论决议。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拟定后,应当向社会揭露,并按照规则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存案。
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根据法令、法规、规章的改变或许法令作业的实践状况,及时弥补、修订或许废止本系统的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分适用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法令人员应当奉告行政相对人处分标准适用的理由和根据,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说和申辩定见。关于触及行政处分裁量的相关违法情节,应当在行政处分檀卷材猜中予以阐明。
第十八条 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经过展开宣扬训练、制造典型事例等多种方法,辅导、执行本系统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
第十九条 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建立健全落实施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的监督程序和准则,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处分檀卷评查、行政法令监督查看等方式对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未按照本规则拟定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的,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构成法令差错,按照本市行政法令职责追查的有关规则处理:
(一)因行使自在裁量权不妥,形成行政处分案子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吊销、改变或许承认违法的并被上级行政管理部分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在裁量权不妥,形成行政处分案子被复议机关吊销、改变或许承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分案子在行政法令查看中被承以为自在裁量权行使不妥的;
(四)因行使自在裁量权不妥,给当事人形成严峻损失,或许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分落实施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标准的作业状况,应当归入行政法令职责制评议查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详细问题,由市民委(市宗教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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