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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刑事简易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7:05
适用简易程序应留意的问题:
(1)、简易程序能够改变为第一审一般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发现不得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应当转为第一审一般程序进行审判。
此刻原申述书持续有用,也就是说,自诉人或公诉人未必另行申述而是由人民法院将改变的决议通知自诉人或公诉人。
(2)、庭前检查程序。关于公诉案子,在庭前检查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足以认定被告人违法的依据或复印件以及被告人认罪供述等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庭前检查,以为契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议开庭审判;不契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转为一般程序审理。
(3)、庭审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子,公诉人不出庭的,被告人能够直接针对申述书指控的违法进行陈说和辩解;关于自诉案子、自诉人宣读申述书后经独任审判员答应,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就能够相互争辩。
(1)、对依法或许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子,事实清楚、依据充沛,人民检察院主张或许赞同适用简易程序的。
(2)、通知才处理的案子。
(3)、被害人申述的有依据证明的细微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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