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毕业证是不是签劳动合同的关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8:5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条“树立劳作联系,应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事例:2008年4月,王某以技师学院学生的身份到机械公司实习,校方与公司签定了书面用工协议,两边约好如实习学生在公司实习查核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职工并另行签定劳作合同。3个月后,王某从技师学院结业,但公司却迟迟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2009年8月,王某在作业中意外遭受了工伤,经劳作保证部分认定为十级伤残。尔后,其屡次向公司建议工伤保险,公司均置之脑后。王某无法提起了劳作裁定,滨湖区劳作裁定委员作出裁定判定,承认两边存在现实劳作联系,要求机械公司作出工伤和双倍薪酬差额的补偿。
随后令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不服判定,以王某受伤时仍是在校学生,且一向未向其供给结业证书,导致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为由否定存在劳作联系,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吊销裁定判定。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王某在作业时受伤,并经劳作部分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未按规则付出工伤保险待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公司以王某未提交结业证书导致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的抗辩定见不能对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条“树立劳作联系,应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强行性规则,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