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12:20发布部分:青岛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地税发[2004]37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15号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当地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从头修订公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法令》)第 十三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 三十九 条、第 四十 条、第 四十一 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办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分适用条款清晰如下:印花税交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一、在应交税凭据上未贴或许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许已粘贴在应税凭据上的印花税票未刊出或许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分规则。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形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分规则。三、假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分规则。四、如期汇总交纳印花税的交税人,超越税务机关核定的交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分规则,情节严重的,一起吊销其汇缴许可证。五、交税人违背以下规则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分规则:(一)违背《印花税法令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凡汇总交纳印花税的凭据,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许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刊出,保存备检”;(二)违背《印花税法令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则:“交税人对交税凭据应妥善保存。凭据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清晰规则的,按规则办;没有清晰规则的其他凭据均应在实行结束后保存一年”。本告诉自文到之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