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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22:10
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担保物是获得借款的一个重要条件,供给担保物的意图是对债款的维护。债款人为了防止担保物重复典当一般会对担保物进行挂号,挂号后就获得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典当权的建立要件及效能是怎么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担保物权典当权的建立要件及效能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保证债款的完成而设定的,以直接获得或许分配特定产业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力。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以债的方式发作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证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实施,关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次序,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担保物权的竞合及建立条件如下:
竞合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品种的担保物权,此刻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能优先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在担保法及其他法令中均没有作规则。物的担保的竞合归于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同种的担保姑且担保不同的债款,因而它不同于“一债数保”。在为同一债款设定数项物上担保权时,一般来说,债款人得依当事人约好的担保额而行使权力,各个担保物权之间一般不发作应优先行使何种担保权的问题。物的担保的竞合也不同于一般的请求权竞合。
在因同一法令现实而发作数个请求权竞合时,权力人为同一人,也正由于权力人为同一人,权力的意图是同一的,权力的行使仅能择一为之。权力人若行使了其间一项请求权,则不能再行使另一请求权。而在物的担保的竞合,享有担保权的权力人并非为同一人,而是不同的人,各个担保权人均行使自己的权力,由于权力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这就发作何权力人先行使权力的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物的担保的竞合乃为物上担保权的抵触。
对债款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债款,以特定产业变现价值为限进行优先清偿,缺乏部分转为一般债款以一般债款清偿份额进行清偿。
建立条件
典当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典当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建立要件,所以在设定典当权后,典当人得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建立质权,由于于此景象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典当权。此刻当发作典当权与质权的竞合。通说以为,典当权的效能应优先于质权,由于典当权建立在前。可是若典当权归于可不予挂号即建立而当事人又未为典当权挂号的,则因未挂号的典当权不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未挂号的典当权虽建立在前,质权的效能也应优先于典当权。
出质人于设定质权后可否再设定典当权呢,即先质后押呢?对此有不同的规则和观念。有的以为,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典当的,由于质权因占有标的物而生效能,而典当权人于债款人不实施债款时也得占有典当物以行使典当权,这样如典当权人的债款清偿期先行届至,则典当权人实施其占有就与质权人的占有用能发作抵触,所以,根据先设定质权后设定典当权会发作实施上的困难,于设定质权后不行再设定典当权。有的以为,在同一动产上设定质权后可再设定典当权,由于虽然若典当权完成在前时,典当权人为完成典当权而占有标的物时会与质权人的占有发作抵触,但这也是能够处理的,能够于典当权完成所得的价款中先提取质权担保额,或先行清偿质权人债款,或将其提存。在一般状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典当权,但也并非不行设定典当权。若当事人赞同于出质的产业上再设定典当权时,典当权与质权竞合,于此景象下,质权的效能应优先于典当权。惟应留意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同一产业法定挂号的典当权与质权并存时,典当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典当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典当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发作有两种状况:其—,先设定典当权然后建立留置权。由于先设定典当权后因标的物不移转占有,所以在典当人将典当物交由别人占有时,在具有留置权的建立条件下可在典当物上再建立留置权。此种景象下发作的典当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效能怎么?通说以为留置权优先于典当权。由于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而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款往往是有利于保全典当权人利益的。其二,先建立留置权然后设定典当权。
这有两种或许:一是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典当,此刻在留置物上又建立典当权,典当权与留置权竞合,因留置权建立在先,留置权的效能当然优先于典当权。二是留置权人将留置物典当,于此景象下,由于留置权人非为标的物所有人,典当应为无效,不发作典当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可是若经留置物所有人赞同,留置权人为自己的债款实施为其债款设定典当权的,典当权可为有用,发作典当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不过于此景象下,典当权的效能应优先于留置权。由于留置权人是典当权所担保债款的债款人,债款人的权力不能优于债款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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