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军婚离婚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3:26
武士离婚也是经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法进行。
如两边不能协商一致,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诉讼离婚。对武士离婚的诉讼统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一条作出了具体规则,把武士分为文职武士和非文职武士,并以此来区分武士离婚诉讼的地域统辖,可分为以下四种状况:
1.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离婚诉讼的,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2.两边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3.武士对非武士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4.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离婚诉讼的,假如武士一方为文职武士,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需求在此着重指出的是,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有统辖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下发了《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子问题的复函》,授权军事法院审理两边当事人均是现役武士、部队处理的离退休干部、戎行在编员工的离婚案子,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原意是减轻当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削减当事人的诉讼担负、及时化解军内民事纠纷、维护部队安稳,所以当地法院立案庭在受理两边当事人都为军内人员的离婚案子时,有必要向当事人释明其能够向军事法院申述,也能够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述。当然,如当事人不肯挑选向军事法院申述,当地法院有必要当即处理相关立案手续,及时进入实体审理,切实落实维护武士利益的立法原意。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