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和华侨结婚登记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0:23男女两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一级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成婚登记(复婚与补办成婚登记的,按成婚登记程序处理)。
1、成婚条件
(1)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请求;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两边均无爱人(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两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
(5)两边自愿成婚。
2、请求成婚应供给的证件和证明资料
(1)《请求成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样本由婚姻登记处供给);
(2)3张大2寸两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相片;
(3)内地居民:
自己的常住户口簿(团体户口的须供给团体户口簿主页)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应当共同。
(4)香港居民:
①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香港托付评判人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5)澳门居民:
①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澳门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6)华裔:
①自己的有用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寓居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
与我国无外交联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我国均有外交联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许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