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出的聘书可以当成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0:09
某公司延聘销售部司理,向王某宣布聘书,聘书中载明晰作业时间、作业岗位、聘任期限、酬劳、度假、社会保险等内容,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王某依照聘书要求至该公司上班,并实行相关的权利责任。后王某向公司请求辞去职务,并要求公司付出因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被公司拒绝后,王某诉至法院。
[不合]
对王某双倍薪酬的建议能否建立,构成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公司尽管向王某发聘书,但该聘书不能替代书面劳作合同,没有王某的签字认可,仅仅是要约。用人单位和劳作者还需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因而应支撑王某的建议。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的建议不该支撑,公司向其发过聘书,聘书中已载明晰作业岗位、聘任期限、酬劳等内容,具有书面劳作合同的性质,视为两边签定了书面劳作合同。
[分析]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聘书的性质确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聘书内容具有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劳作合同法》第17条规则:劳作合同应当具有的条款包含:劳作酬劳、劳作合同期限、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等九项条款。实践中,许多公司的聘书具有了《劳作合同法》载明的必备条款,满意《劳作合同法》要求的劳作合同方式要件。
2、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就两边的权利责任达到共同定见并实践实行。《劳作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共同,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笔者以为,劳作合同的收效不能机械化了解,劳作者没有在聘书上签字承认不能简略的同等两边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而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关键是两边是否共同认可并依照聘书的内容实行了权利责任。《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式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故聘书具有书面劳作合同的法令效力。
综上,公司向王某发放的聘书内容合法,聘书中亦清晰注明晰聘任期限、作业内容、劳作酬劳待遇等,已具有劳作合同法中规则的劳作合同必备条款,且两边依照聘书的内容实行互相的权利责任,视为两边缔结了书面劳作合同。
[不合]
对王某双倍薪酬的建议能否建立,构成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公司尽管向王某发聘书,但该聘书不能替代书面劳作合同,没有王某的签字认可,仅仅是要约。用人单位和劳作者还需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因而应支撑王某的建议。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的建议不该支撑,公司向其发过聘书,聘书中已载明晰作业岗位、聘任期限、酬劳等内容,具有书面劳作合同的性质,视为两边签定了书面劳作合同。
[分析]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聘书的性质确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聘书内容具有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劳作合同法》第17条规则:劳作合同应当具有的条款包含:劳作酬劳、劳作合同期限、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等九项条款。实践中,许多公司的聘书具有了《劳作合同法》载明的必备条款,满意《劳作合同法》要求的劳作合同方式要件。
2、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就两边的权利责任达到共同定见并实践实行。《劳作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共同,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笔者以为,劳作合同的收效不能机械化了解,劳作者没有在聘书上签字承认不能简略的同等两边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而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关键是两边是否共同认可并依照聘书的内容实行了权利责任。《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式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故聘书具有书面劳作合同的法令效力。
综上,公司向王某发放的聘书内容合法,聘书中亦清晰注明晰聘任期限、作业内容、劳作酬劳待遇等,已具有劳作合同法中规则的劳作合同必备条款,且两边依照聘书的内容实行互相的权利责任,视为两边缔结了书面劳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