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如何控制煤矿企业转让资产业务中的涉税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0:25

煤矿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往往会发作采矿权、矿井、机器设备和无形财物土地的转让行为,关于这些转让事务中,煤矿企业应该怎么进行向当地税务局进行申报交税呢?因为我国的税收方针替换频频,使许多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在适用税收方针时,很难掌握税收方针的时效性和了解税收方针的立法本质,成果存在必定的税收方针适用不确定性的税收危险。笔者依据2011年之后的税收方针,对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矿井、机器设备和无形财物土地时的税收危险进行剖析,并提出操控战略。
(一)税收危险剖析
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矿井、机器设备和无形财物土地时的税收危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时没有申报交纳营业税。
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时,究竟要不要交纳营业税?假如要交纳营业税,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给本法令规则的劳务、转让无形财物或许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函[1993]149号)文件中未将“转让自然资源运用权”归入交税规模。该文件对转让无形财物税目的征收规模设定了六个子税目:转让土地运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能、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其间并没有“转让自然资源运用权”税目列入,从正面阐明,转让自然资源运用权在曩昔未归入营业税征管规模。依据此规则,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不交纳营业税。
一起,《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运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规则:“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起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产业,应按转让全额征收出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产业不该征收营业税。”
《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规则:“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土地运用权或出售不动产的一起有偿转让采矿权的,对能够清晰区分其转让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运用权或出售不动产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无法清晰区分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运用权或出售不动产收入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应与转让煤矿土地运用权或出售不动产的收入一起征收营业税。”
依据国税函[1998]111号和国税函[2007]1018号的规则,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不交纳营业税。可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转让土地运用权或许出售不动产一起一起出售附着于土地或许不动产上的固定财物有关税收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47号)规则国税函[2007]1018号现已废止。
别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运用权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6号)第一条规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财物“税目注释中添加”转让自然资源运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运用权,是指权力人转让勘探、挖掘、运用自然资源权力的行为。自然资源运用权,是指海域运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运用权(不含土地运用权)。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回收自然资源运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则:“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运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运用权触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依据财税[2012]6号的规则,煤矿企业把我国境内的煤矿采矿权转让给另一方时有必要申报交纳营业税。只要两种状况不交纳营业税:
(1)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回收煤炭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煤矿企业转让境外的采矿权不交纳营业税。例如,我国境内的煤矿企业甲,在苏丹境内取得煤炭采矿权,将其转让给我国境内的乙企业,尽管转让方与接收方均是境内企业,可是因为转让的标的物在国外,因而该项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打包转让采矿权、土地运用权、矿井、机器设备时,兼并交纳营业税,没有把矿井、机器设备的出售款与采矿权、土地运用权转让款分隔,申报交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都规则:“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运用权和出售不动产的一起一起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起按‘出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转让土地运用权或许出售不动产一起一起出售附着于土地或许不动产上的固定财物有关税收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47号)规则:“交税人转让土地运用权或许出售不动产的一起一起出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许不动产上的固定财物中,凡归于增值税应税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则,核算交纳增值税;凡归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出售不动产“税目核算交纳营业税。交税人应别离核算增值税应税货品和不动产的出售额,未别离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品的出售额和不动产的出售额。”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47号宣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的规则废止。因而,煤矿企业打包转让采矿权、土地运用权、矿井、机器设备时,有必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47号的规则履行,即把矿井、机器设备的出售款与采矿权、土地运用权转让款分隔,申报交纳增值税。
3、煤矿企业全体或部分转让采矿权、土地运用权、矿井、机器设备的一起,把其相应的债款和劳动力也进行搬运的状况下,申报了营业税和增值税,使企业多交纳了流转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13号)规则:“交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经过兼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法,将悉数或许部分什物财物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款、负债和劳动力一起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归于增值税的交税规模,其间触及的货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51号)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交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经过兼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法,将悉数或许部分什物财物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款、债款和劳动力一起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归于营业税征收规模,其间触及的不动产、土地运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以上方针规则,煤矿企业全体或部分转让采矿权、土地运用权、矿井、机器设备的一起,把其相应的债款和劳动力也进行搬运的状况下,其取得的转让款是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
(二)税收危险操控战略
依据以上涉税危险剖析,煤矿企业在发作财物转让行为时,应留意以下税收危险操控之策。
1、煤矿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有必要及时搜集和整理对煤矿企业有用的相关税收方针,特别是要重视煤炭企业转让财物适用的以下有用的税收方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转让土地运用权或许出售不动产一起一起出售附着于土地或许不动产上的固定财物有关税收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4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运用权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6号)。
2、有关不交税的税收优惠方针,煤矿企业有必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存案手续,不然没有资历享用不交税的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方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则:“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存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批阅的减免税项目;存案类减免税是指撤销批阅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批阅的减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方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则:“ 交税人享用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材料,提出请求,经按本方法规则具有批阅权限的税务机关批阅承认后履行。未按规则请求或虽请求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阅承认的,交税人不得享用减免税。交税人享用存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存案,经税务机关挂号存案后,自挂号存案之日起履行。交税人未按规则存案的,一概不得减免税。”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