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20:10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子拆迁办理规则
(1997年8月26日广东省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经过 1997年9月5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房子拆迁办理,保证城市建造顺利进行,保护房子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特区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求拆迁房子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则。
法令、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裔、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子等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特区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领导。
汕头市疆土房产部分是特区城市房子拆迁的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担任本规则的安排施行和查看、监督。
市人民政府可依据实践需求,授权区旧城改造办理部分承当本辖区内城市房子拆迁的部分办理作业,事务上受房子拆迁主管部分的辅导。
建造、城建、规划、公安、工商等有关部分,以及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分,应按各自责任权限帮忙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施行本规则。
第四条 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有利于改进、进步市民的寓居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拆迁人有必要按照本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顿;被拆迁人有必要遵守城市建造需求,在规则的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
第二章 拆迁办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求拆迁房子,有必要向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提出拆迁请求,经同意并收取《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施行拆迁。
第七条 单位申领《房子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固定资产立项计划和出资批文;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的《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同意的用地和修建规划红线图;
(三)建造用地批文及附图;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
(五)具有占建造项目出资总额25%的自有资金和应拆迁户数15%的暂时安顿周转房的证明资料。
个人请求拆迁自有房子,应提交《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拆迁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子所有权证》,或经疆土房产部分承认的其他合法权属证件。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应自受理拆迁请求之日起15日内决议是否同意,并对决议同意的予以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对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奉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