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6:46保证性住宅请求条件
1、保证性住宅请求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保证性住宅请求人有必要是当地民政部分确认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证性住宅请求人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保证性住宅请求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奉养、抚育或抚育联系,并一同共同生活的;
5、保证性住宅请求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分承认他处没有住宅的。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证性住宅请求:
(一)独身(含离婚)请求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证性住宅请求。但经民政部分确认的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的孤儿在外;
(二)离婚缺乏2年的不得进行保证性住宅请求;
(三)在5年之内有住宅转让行为且转让住宅的建筑面积超越保证性住住宅保证面积规范的,不归入保证规模。但保证性住宅请求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转让住宅并供给有关证明的在外;
(四)收取城镇居民社会保证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子拆迁办理实施办法规则方针取得补偿安顿的不得进行保证性住宅请求;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寓居宅屋的不得进行保证性住宅请求;
(六)具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证性住宅请求;
(七)兴修、购买商业用房或高规范装饰现有住宅的不得进行保证性住宅请求;
(八)出资组织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校园的不得进行保证性住宅请求;
(九)住宅保证主管部分规则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保证性住宅请求流程:
1、请求挂号:
保证性住宅请求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提出保证性住宅书面请求,填写批阅表并供给相关材料。
2、审阅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日内,就保证性住宅请求人的家庭收入、产业、住宅情况是否契合规则条件进行审阅,提出审阅定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贰言或贰言不成立的,将审阅定见连同请求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办理部分。
(2)区房地产办理部分自收到保证性住宅请求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证性住宅请求人家庭的住宅情况进行核对,并提出审阅定见,连同保证性住宅请求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请求人家庭的收入、产业情况进行核对,并提出审阅定见,连同请求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宅保证办理中心。
(4)经区住宅保证办理中心审阅,对家庭收入、产业、住宅情况契合规则条件的请求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贰言或贰言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挂号,书面通知请求人,揭露挂号成果并报区建设局存案。
3、批阅履行:
(1)大街组织在保证性住宅请求人户口所在地、寓居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大街城镇提初审定见、配售计划(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证性住宅请求材料、确认配售计划(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宅保证部分存案(2个工作日)。
(4)契合保证性住宅请求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证性住宅,对契合条件的保证性住宅请求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助,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宅的由区房产办理部分给与租金减免;对契合要求配租住宅的保证性住宅请求人,由区建设局按挂号次序组织配租住宅;未摇中,持续轮候或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