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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8:5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供认和履行外国裁决判决收费及检查期限问题的规则》的规则: 
为正确履行我国参加的联合国《供认及履行外国裁决判决条约》(以下称纽约条约),现对人民法院按照《纽约条约》规则,供认和履行外国裁决判决收费及检查期限问题作出如下规则: 
一、人民法院受当事人请求供认和履行外国裁决判决的,预收人民币五百元。 
二、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请求供认和履行外国裁决判决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有关规则,依请求履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预收履行费。如人民法院终究决议仅供认而不予履行外国裁决判决时,在扣除本规则第一条所列费用后,其他交还请求人。 
三、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请求供认和履行外国裁决判决,不得对供认和履行别离两次收费。对所预收费用的担负,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有关规则履行。 
四、 当事人按照《纽约条约》第四条规则的条件请求供认和履行外国裁决判决,受理请求的人民法院决议予以供认和履行的,应在受理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如 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决后六个月内履行结束;决议不予供认和履行的,须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18号《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裁决及外国裁决事项有 关问题的告诉》的有关规则,在受理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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