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07:38
发布部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 1995年4月21日发布实施)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工会安排第三章 工会的权力第四章 工会的责任第五章 工会作业的保证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员工依法树立工会安排,清晰工会的权力与责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安排,是我国工会的底层安排。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则安排和参与工会的权力。 相关法规: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员工,凡供认《我国工会规章》,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本企业工会赞同,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六条 工会有必要遵宪法、法令和法规,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撑企业搞好出产和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撑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相关法规: 第二章 工会安排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时应当将组成工会作业载入本企业规章,筹建作业开端后员工即可筹建工会,开业、投产时应当树立工会。上级工会能够派员辅导、协助员工组成工会。 第八条 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树立底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满二十五人的,推举安排员一人。外商投资企业女员工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树立工会女员工委员会。 第九条 工会应当设专(兼)职的作业人员。员工在一千人以上的,工会专员作业人员不少于三人;员工在二百人以上不满一千人的,专员作业人员不少于一人;员工不满二百人的,应当有兼职的工会作业人员。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安排,须经上一级工会赞同。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作业。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或许安排员由会员大会或许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存案。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工会委员会成员能够连选连任。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会委员会成员,其工会职务自行消失。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企业行政方面确需调集其作业时,应当征得上一级工会赞同。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在六个月以内补选。 第十三条 工会安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的法人条件的,从上一级工会赞同建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