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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须知——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20:06
统辖(一) 一般统辖1、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法人或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满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在外;法人或其他安排的住所地是指其首要经营地或许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 除上述统辖外,下列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能够挑选其他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统辖:(1) 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合同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在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民诉法关于专属统辖的规则(假如当事人挑选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统辖的,该约好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2) 因稳妥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可挑选稳妥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3) 因收据胶葛提起的诉讼,可由收据付出地人民法院统辖;(4)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人民法院统辖;(5)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送和联合运送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运送始发地、目的地人民法院统辖。2、 能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的民事诉讼:(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2) 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3) 对被劳动教养和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二) 专属统辖 1、 因房地产等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2、 因承继遗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承继人逝世时住所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三) 统辖权贰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子,以为该人民法院没有统辖权的,能够在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贰言,并附相应的依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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