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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湘兰诉法院国家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2:00

【案情摘要】 原告:武湘兰;被告:衡东县人民法院
2006年3月,武湘兰未办理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衡东县城关镇恒建大市场开办了一家新世纪塑钢门窗加工店。10月8日,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湘衡东)质技监罚字[2006]J020929-1号行政处罚决议书,对武湘兰给予了责令间断出产、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尔后武湘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实行,而且既没有恳求行政复议,亦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3月23日,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恳求强制履行。6月7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东非执字第10号民事裁决书,裁决扣押被履行人武湘兰的相关产业。衡东县人民法院履行人员在扣押武湘兰的上述产业时,武湘兰强行阻挠。衡东县人民法院即于当天作出(2007)东非执字第10号拘留决议书,决议对武湘兰司法拘留十五日。6月21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武湘兰已承认错误为由,决议提早免除对武湘兰的拘留,实践被拘留十三日。
6月18日,武湘兰不服衡东县人民法院(2007)东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决和该院(2007)东非执字第10号拘留决议书,向中级人民法院恳求予以吊销。中院经审理,支撑了武湘兰的诉讼恳求,发回重审。6月28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质监局恳求强制履行行政处罚一案从头立案受理。次日裁决完结履行该院(2007)东非执字第10号非诉履行案;发复原扣押的武湘兰的产业。
7月2日,衡东县人民法院经揭露听证检查后再次允许强制履行质监局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议书。并于7月4日依据质监局的产业保全恳求,裁决扣押原扣押的武湘兰的产业。
10月8日,经评价,衡东县人民法院扣押的武湘兰的产业价值人民币7786元。同年11月19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拍卖武湘兰被扣押的产业。因三次拍卖流拍,该院于2008年10月16日裁决将所扣押的武湘兰的产业以第三次流拍保存价3986.43元抵交兑现款给恳求履行人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年10月28日,依据恳求履行人的恳求,衡东县人民法院裁决间断对该案的履行。
补偿恳求人武湘兰于2008年6月26日以衡东县人民法院违法履行和对其违法采纳司法拘留办法,形成其危害为由,向该院恳求国家补偿。该院逾期未予答复。武湘兰即向中院补偿委员会提出补偿恳求。
【裁判】
中院补偿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如下决议:
一、衡东县人民法院补偿武湘兰被违法司法拘留十五日的补偿金1455.87元;
二、衡东县人民法院补偿武湘兰误工二十二日的薪酬丢失396元和应付出的二十二日门面租金费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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