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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的离婚调解书能不能索要欠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21:34
【案情】
肖某与前夫曾一起运营过针织产品。2008年1月8日,肖某与前夫经法院调停离婚,调停书规则两边对外债款中,某公司所欠的9万元货款归肖某一切。后肖某及其前夫告知了公司债款的切割状况。当肖某要求其履行时,被公司以仅同其前夫发作过事务来往,欠条也是以其前夫名义所写,要钱也得由其前夫处理为由回绝。而其前夫早已脱离本地,且石沉大海。
【不合】
就肖某能否持法院的离婚调停书,直接向公司索要欠款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不能。理由是从欠款的构成及成果上看,只要肖某前夫与公司才是债款、债款的主体,公司只能对肖某前夫担任,离婚调停书仅仅肖某与其前夫的内部约好,对外不能对公司发作约束力。
第二种定见则以为肖某能够凭离婚调停书要求公司给付欠款。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作的对外债款,在夫妻两边没有约好的状况下,属夫妻一起产业规模。夫妻一起产业债款属连带债款,夫或妻均可独立地建议债款,债款人向其间任一人为清偿的行为,即视为对连带债款的清偿。在夫妻离婚时,假如这种对外债款还未完成,就应当进行切割,然后发作连带债款向独自债款的转化。这种转化在性质上属依法对离婚争议产业的重新分配,遵循的是夫妻一起产业的切割准则,完全能够由法院判定或由当事人以调停协议的方式转让为独自债款。
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则,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作效能。本案中,肖某已依法切割到了该债款,且肖某及其前夫现已向公司告知了该笔债款已切割给肖某,现公司回绝归还,应当归于违约。更何况调停书具有司法裁判的结局效能和法令强制性,司法裁判的性质决议了它对债款主体的改变是强制性改变,不仅对发作改变的债款人之间发作强制改变的效能,也对债款人发作强制改变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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