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扩展对外济济合作和技能交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答应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许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出资者)在我国境内举行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令在我国境内树立的悉数本钱由外国出资者出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树立外资企业,有必要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展开,而且选用先进的技能和设备,或许产品悉数出口或许大部分出口。国家制止或许约束树立外资企业的职业由国务院规则。
第四条 外国出资者在我国境内的出资,获得的赢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我国法令保护。 外资企业有必要恪守我国的法令、法规,不得危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施国有化和征收;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对外资企业能够依照法令程序实施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树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由国务院对外济济交易主管部门或许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检查同意。检查同意机关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90天内决议同意或许不同意。
第七条 树立外资企业的请求经同意后,外国出资者应当在接到同意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挂号,选取经营执照。外资企业的经营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树立日期。
第八条 物资企业契合我国法令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则的,依法获得我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检查同意机关核准的期限内涵我国境内出资;逾期不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撤消经营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出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力,兼并或许其他重要事项改变,应当报检查同意机关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改变手续。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方案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存案。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供给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雇佣我国员工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佣、辞退、酬劳、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员工依法树立工会组织,展开工会活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供给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必要在我国境内设置管帐帐薄,进行独立核算,依照规则报送管帐报表,并承受财务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回绝在我国境内设置管帐帐簿的,财务税务机关能够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责令中止经营或撤消经营执照。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