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经验分享1:村委会与非本村人签订的别墅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20:55
事例:某村委会与非本村人王某签订了一份集体土地的《承建合同》,该合同中约好,总价款80万元,村委会监督管理承建修建公司缔造全过程,约好王某先交定金5万,建好王某检验后再交余款。一起,某村委会容许条件成熟时给予处理三证。在交给时,王某发现了质量问题。王某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力?
律师剖析:
王某只有一条路可走,即建议该合同归于无效合同。这份合同存在违背土地管理法令规则的状况:
一是《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缔造,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依法请求运用国有土地;可是,兴办城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缔造经依法同意运用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在外。”因而缔造别墅,只或许运用征收后的国有土地,或作为本村居民请求本村宅基地后缔造。但王某为外村人,两条途径都行不通。
二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故村委会自身也无权设定或改变宅基地。
三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则:“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租借用于非农缔造。”而别墅明显归于非农业缔造规模,故集体土地上缔造别墅也是违背法令规则的。
即使是从头缔造后质量合格了,也由于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形成合同无效而导致终究无法取得法令保护。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