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7:47[案情]
在某县镇财政所作业的帅某,于1998年、2000年两次为其母在中国人寿稳妥公司某县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稳妥。根据康宁终身稳妥条款规则:“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稳妥人。”“被稳妥人身故后,稳妥公司将赔付根本保额3倍的稳妥金。”也便是说被稳妥人年纪不得大于70周岁,且有必要身体健康。可在1998年投保时帅某母亲就现已77岁高龄。在向法庭申辩时分,帅某陈说其母在乡政府的团体户口因为其他私家原因,在投保前户口上的年纪现已修正正,她在第一次投保时分曾问过稳妥业务员,业务员说依照户口就能够;第2次投保时分她照样问过,业务员让她照第一份保单的内容来填;当2001年帅某母亲80大寿时,镇代办所的一名稳妥业务员还前来贺寿吃酒。2006年帅某母亲身故后,中国人寿稳妥公司某县分公司进行理赔查询,在和一名稳妥业务员商议后,帅某再次修正其母入党请求书上的年纪作为理赔凭据。在取得27万的理赔金后,省稳妥公司接到匿名举报,司法机关随即介入,2007年7月24日帅某以违背刑法第198条第1款所列的虚拟稳妥标的、犯有稳妥欺诈罪被批捕。
[不合]
关于本案中帅某的行为终究该怎么定性有两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帅某已构成稳妥欺诈罪,而且应当在10年以上判处刑罚。理由:1、年纪与人的寿数或许身体不能独自分隔,也便是说,年纪是康宁险的标的。因而,帅某篡改年纪的行为是虚拟稳妥标的的行为。2、帅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已不能仅仅适用《稳妥法》来遏止,有必要适用刑法来规制。尽管帅某的后一次篡改年纪是在2年的除斥期之外,但这两次篡改年纪具有连续性,犯罪行为在她拿到钱时才构成,帅某的行为归于成心欺诈,是《稳妥法》第54条的破例。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则,归于数额特别巨大的稳妥欺诈罪。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当适用我国《稳妥法》的规则,帅某的行为归于民事合法行为,应当得到27万元的稳妥金。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分析]
稳妥欺诈罪,是指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许第三者获取稳妥金为意图,采纳虚拟稳妥标的、稳妥事端或许制作稳妥事端等办法,骗得稳妥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纳虚拟稳妥标的、稳妥事端或许制作稳妥事端等办法,骗得稳妥人的稳妥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投保人、被稳妥人与受益人,其间虚拟稳妥标的的,只限于投保人。本罪片面方面只能是成心。别的,根据《稳妥法》第12条第4款之规则,稳妥标的是指作为稳妥目标的产业及其有关利益或许人的寿数和身体。
笔者以为,在不同的稳妥中,稳妥标的有所不同,因而关于稳妥欺诈罪中的“虚拟稳妥标的”应当结合相应的险种来确定。人身稳妥能够分为人寿稳妥、意外损伤稳妥和健康稳妥,人寿稳妥仅仅人身稳妥中的一种。在人身稳妥中,健康稳妥和意外损伤稳妥的稳妥标的都能够包含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而人寿稳妥中的稳妥标的则只能是人的寿数。本案中的康宁险不是一般的人身险,而是人身险中的一种特别类型:人寿稳妥。这样的话,他的稳妥标的就特指人的生命。所以,虚拟稳妥标的也就只要两种类型:把活的说成死的,或许把死的说成活的。虚拟年纪不该在其间,而是一个与虚拟稳妥标的彻底不同的概念,因为人的年纪与生命的有无是能够别离的。因而,年纪不该当成为本案中康宁险的标的。
结合本案来看,帅某为其母投的是康宁稳妥,而康宁稳妥的稳妥标的是人的寿数和身体,也便是人的生计情况和健康情况。具体来说,康宁险的稳妥标的应当是帅某之母的生或死,而并非她的年纪。因而,帅某虚拟其母年纪的行为不归于虚拟稳妥标的,不该当适用刑法。别的,根据《稳妥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则,投保人申报的被稳妥人年纪不实在,而且其实在年纪不符合合同约好的年纪约束的,稳妥人能够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交还稳妥费,可是自合同建立之日起逾二年的在外。可见,帅某的这种景象归于法令明确规则的遭到法令保护的稳妥合同,其应当得到27万元的稳妥金。(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罗真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