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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长保诉洛玻集团的医院在其妻子治疗时猝死后未封存现场实物和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6:28
原告:晁长保。被告:我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1998年7月31日上午8时许,洛玻集团员工原告晁长保之妻孙玛瑙因患伤风发烧到被告部属内设组织员工医院就诊。在该医院门诊输液、用药医治中,孙玛瑙于当日13时许猝死,死时呈现全身青紫现象。孙玛瑙门诊病历显现曾有多种药物过敏史。原告对其妻逝世原因曾向该医院领导质疑,被推诿去找主管医师。当晚,原告将尸身运至殡仪馆。8月3日,原告向洛阳市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书面请求医疗事故判定。8月6日,员工医院对孙逝世做出如下判定定论:1.确诊定见:高热原因待查,猝死原因待查。2.非医疗事故。原告对此定论提出贰言,向洛阳市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请求从头判定。因为医治的药品、残液、器械未作封存,且48小时内未做尸检,损失判定条件,故原告的判定请求未被受理。8月14日尸身火化。孙逝世时50周岁,花去丧葬费1650元、交通费180元。后原告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原告诉称:我妻孙玛瑙因伤风发烧到被告的医院医治,患者在用药后呈现风险,加之抢救不及时,致人猝死。我要求医院对事故作出定论,医院却成心毁掉所用药品、残液,并推诿扯皮,成心错失尸检时刻,拒不供给有关医治资料,致市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无法判定。故诉求被告补偿102115万元。被告答辩称:孙玛瑙就诊呈现病危时,我方采纳活跃方法,虽未抢救成功,但并无不当。患者逝世后,我方问询原告有无贰言,原告未提出贰言。8月4日,我刚才接到原告书面贰言,但此刻已超越尸检规则时刻,并非我方成心延迟错失有用解剖时刻。故我方不该承当补偿职责。审判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之妻到被告部属员工医疗就诊医治,两边之间构成医患联系。被告所属员工医院在为孙玛瑙输液、用药医治中,患者呈现异常并导致猝死。在逝世原因不明情况下,被告应当预见可能发作医疗事故或事情,本应妥善封存保存医治所运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并在原告对死因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及时请求提出尸检,但其却未采纳相关方法,导致损失判定条件,且在庭审时仍回绝提交相关原始资料,故对本案胶葛负有首要职责。原告在其妻死因不明并存有疑问的情况下,亦应在48小时内提出尸检要求,而未提出,也负有非有必要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则,该院于1999年5月21日判定如下:一、被告补偿原告之妻逝世补偿费23646.07元。二、被告补偿原告抚慰金7000元。三、被告补偿原告之妻丧葬费1650元,交通费180元,合计1830元(该项被告已付出)。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撑。分析本案原告因被告医院在对其妻治疗中发作其妻猝身后,被告医院未采纳相应封存、尸检方法,致判定条件损失,而向法院提起医疗补偿诉讼,法院应怎么处理,首要触及下列三个问题:一、关于医疗事故判定是否为医疗补偿诉讼的前置程序有人以为,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对此医疗事故或事情判定请求不予受理,当然无判定定论,并已损失医疗事故和司法判定的条件,因而,法院不该受理。《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十一条规则:“病员及其家族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情的承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进行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能够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述。”最高人民法院(行)函(1989)63号《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子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指出:“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补偿经济损失而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按民事案子立案受理。”可见,提请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判定是挑选性的,而不是必要性的。本案原告仅要求补偿损失,并挑选了民事诉讼,那么只需契合民事诉讼法榜首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如果在请求判定不予受理时,着重有必要通过判定法院才干立案,将判定作为前置程序,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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