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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分支机构是否也为一般纳税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8:36

问:总机构A企业2013年8月将因年应税服务超越500万元被确定为“营改增”的一般交税人,可是A企业在运营地址内已建立一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做酒店运营,分支机构和A企业都有独自的税号,“营改增”前酒店每月将小卖部收入按小规模3% 交纳增值税,可是,跟着2013年8月总机构“营改增”将被确定为一般交税人后,其分支机构是否也会变成一般交税人,其小卖部收入是不是也应该按一般交税人交纳增值税。若企业仍运用分支机构税号按小规模交税人是否可行?
答:依据所述状况,分支机构取得了非法人执照并处理了税务挂号,就已经成为流转税的独立交税人,在这种状况下,分支机构作为酒店的运营者,而小卖部收入(如未再处理营业执照)也是酒店总收入的组成部分。
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则,交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品或许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别离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品或许非应税劳务的出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交纳营业税,货品或许非应税劳务出售额不交纳营业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而,小卖部的收入应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处理一般交税人,还应依照《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则,增值税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年应税出售额超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则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出售额,是指交税人在接连不超越12个月的运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出售额,包含免税出售额。
第五条规则,下列交税人不处理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挑选依照小规模交税人交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挑选依照小规模交税人交税的不常常发作应税行为的企业。
归纳上述规则,所述内容中的小卖部,在出售金额未到达规则规范的,可不处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的确定,仍按小规模交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待出售额合格时,可独自处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事项,不受总机构已成为一般交税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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