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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商品是商业贿赂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0:16
商业贿赂是归于商业违法犯罪的一种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过贿赂的行为达到一些不正当的商业意图,而许多商业贿赂行为是归于违背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行为,那么附赠产品是商业贿赂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附赠产品是不是商业贿赂
案情:
2006年1月19日,甲公司参加了福建省乙公司安排的全身使用五颜六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的收购活动,以81.6万元的价格顺畅中标。为保证购销合同顺畅签定,甲公司在按中标价格与丙医院签定医疗设备订购合一起,将不是中标产品的监护仪作为订购设备列入合同,一起赠送丙医院一台高级医疗仪器,价值6.2万元。
2006年5月,工商机关根据告发对甲公司立案查询。办案组织以为,甲公司经过附赠产品的方式出售产品的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八条第一款及《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办法》第十条、《关于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则》第八条的规则,根据《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责令甲公司中止违法行为,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剖析:
1.在出售产品时附赠其他产品是否归于商业贿赂。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中标后按中标价格与丙医院签定购销合同的一起附赠其他产品。对此,有的办案人员以为,中标后两边的买卖行为就确认了,甲公司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好附赠其他产品归于一种营销战略,与详细买卖行为无关,不归于商业贿赂。小编以为,这种观念是过错的。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架空竞赛对手为意图,为在出售或购买产品等活动中取得相对竞赛优势,采纳的向买卖相对人及其职工或其代理人供给或许承诺供给某种利益的不正当竞赛行为。
《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八条规则,经营者不得选用资产或许其他手法进行贿赂以出售或购买产品。《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办法》第十条规则,经营者不得选用奉送资产或许供给出国考察、旅行休假、供给住宅等贿赂手法从事经营活动。《关于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则》第八条规则,经营者在产品买卖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许个人附赠现金或许物品,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在外。
从本案的实践状况来看,甲公司中标后本应严厉按规则与投标人签定合同,却将超出投标内容的监护仪列入合同,并签定补充协议向投标单位附赠高级医疗仪器。甲公司称这仅仅一种营销战略,是为了翻开该赠品的出售市场。实践上,甲公司的赠送行为发生在医疗设备购销经营活动中,且甲公司附赠的医疗设备价值显着高于小额广告礼品的价值,其意图便是争夺买卖时机,取得竞赛优势,架空竞赛对手。甲公司的行为归于法令、法规制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2.揭露入账能否定性为商业贿赂。
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执法人员提取了甲公司与丙医院签定的医疗设备订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调阅了甲公司的相关收据和账本。有的执法人员以为,甲公司和丙医院对赠送的物品都清晰入账,不存在账外私自收取资产的行为,对甲公司的行为不该定性为商业贿赂。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是过错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八条及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则,账外私自仅仅给予回扣行为的必要条件,不是一切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甲公司采纳直接赠送资产的办法争夺买卖时机,对公平竞赛次序造成了危害,不管该资产是否入账,甲公司的行为都归于商业贿赂行为。
3.赠送的产品是否应计入出售本钱。
在核算违法所得时,执法人员对甲公司赠送丙医院的设备是否应计入出售本钱有不同观念。有的执法人员以为,赠送资产的意图是促进买卖的完结,应计入出售本钱,在核算违法所得时应该扣除。笔者以为,赠送的产品不该计入出售本钱。
国家工商局在《关于不正当竞赛行为违法所得核算办法问题的告诉》中规则,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已交纳税款的在核算非法所得时予以扣除。据此,办案组织在核算甲公司的违法所得时没有扣除赠送物品的价值。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附赠产品是不是商业贿赂”问题进行的回答,附赠产品是不是归于商业贿赂的行为,要根据实践的状况而定,小编搜集的事例便是归于商业贿赂的行为。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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