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控制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04:50
(一)企业财物丢失扣除分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则下列财物丢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运营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钱银财物的丢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作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作废整理的丢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逝世发作的财物丢失;
(5)企业依照商场公平生意准则,经过各种生意场所、商场等生意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作的丢失。(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物丢失改为清单申报)
(二)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财物丢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则:“企业以前年度发作的财物丢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能够依照本方法的规则,向税务机关阐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间,归于实践财物丢失,准予追补至该项丢失发作年度扣除,其追补承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越五年,特别原因构成的财物丢失,其追补承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可适当延伸。 归于法定财物丢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财物丢失分为实践财物丢失和法定财物丢失)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践财物丢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承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款中予以抵扣,缺乏抵扣的,向今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践财物丢失发作年度扣除追补承认的丢失后呈现亏本的,应先调整财物丢失发作年度的亏本额,再按补偿亏本的准则核算今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撤销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则。
本来(国税发[2009]88号)第八条规则: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财物丢失批阅请求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本条规则现已被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撤销。
(四)汇总交税企业财物丢失的申报地址
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则:“ 在我国境内跨地区运营的汇总交税企业发作的财物丢失,应按以下规则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作的财物丢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则,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一起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财物丢失,除还有规则外,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财物绑缚打包转让所发作的财物丢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五)逾期3年以上应收金钱丢失可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规则:“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金钱在管帐上已作为丢失处理的,能够作为坏账丢失,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陈述。”第二十四条规则:“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越五万或许不超越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金钱,管帐上现已作为丢失处理的,能够作为坏账丢失,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陈述。”
(六)未经申报的丢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则:“企业发作的财物丢失,应按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丢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财物丢失分为实践财物丢失和法定财物丢失
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则:“企业实践财物丢失,应当在其实践发作且管帐上已作丢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财物丢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依据材料证明该项财物已契合法定财物丢失承认条件,且管帐上已作丢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则下列财物丢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运营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钱银财物的丢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作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作废整理的丢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逝世发作的财物丢失;
(5)企业依照商场公平生意准则,经过各种生意场所、商场等生意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作的丢失。(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物丢失改为清单申报)
(二)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财物丢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则:“企业以前年度发作的财物丢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能够依照本方法的规则,向税务机关阐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间,归于实践财物丢失,准予追补至该项丢失发作年度扣除,其追补承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越五年,特别原因构成的财物丢失,其追补承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可适当延伸。 归于法定财物丢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财物丢失分为实践财物丢失和法定财物丢失)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践财物丢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承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款中予以抵扣,缺乏抵扣的,向今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践财物丢失发作年度扣除追补承认的丢失后呈现亏本的,应先调整财物丢失发作年度的亏本额,再按补偿亏本的准则核算今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撤销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则。
本来(国税发[2009]88号)第八条规则: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财物丢失批阅请求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本条规则现已被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撤销。
(四)汇总交税企业财物丢失的申报地址
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则:“ 在我国境内跨地区运营的汇总交税企业发作的财物丢失,应按以下规则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作的财物丢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则,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一起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财物丢失,除还有规则外,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财物绑缚打包转让所发作的财物丢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五)逾期3年以上应收金钱丢失可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规则:“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金钱在管帐上已作为丢失处理的,能够作为坏账丢失,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陈述。”第二十四条规则:“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越五万或许不超越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金钱,管帐上现已作为丢失处理的,能够作为坏账丢失,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陈述。”
(六)未经申报的丢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则:“企业发作的财物丢失,应按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丢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财物丢失分为实践财物丢失和法定财物丢失
国税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则:“企业实践财物丢失,应当在其实践发作且管帐上已作丢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财物丢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依据材料证明该项财物已契合法定财物丢失承认条件,且管帐上已作丢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