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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1-71)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6:26

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我国,成为某合资企业司理,迄今一向寓居在北京。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取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交纳个人所得税?()
A.从该合资企业收取的薪水
B.租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子取得的租金
C.在我国某大学开设讲座取得的酬金
D.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取得的稿费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则,我国境内有居处,或许无居处而在境内寓居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
该法第二条规则,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薪酬、薪水所得;(选项A)
二、个体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
四、劳务酬劳所得;(选项C)
五、稿费所得;(选项D)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盈利所得;
八、产业租借所得;(选项B)
九、产业转让所得;
十、偶尔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纳税的其他所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则,劳务酬劳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规划、装潢、装置、制图、化验、测验、医疗、法令、管帐、咨询、讲学、新闻、播送、翻译、审稿、书画、雕琢、影视、录音、录像、扮演、扮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生意服务、代理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因而,在某大学开设讲座取得的酬金归于劳务酬劳所得。
据此可知,约翰2012年来华,迄今一向寓居在北京,在我国寓居的时刻现已超越1年,境内外所得均应向我国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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