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20:50
案情:
蓝天运送公司为万某等人在稳妥公司投保了中华集体人身意外损伤稳妥,每人保额为25万元,附加意外损伤医疗险(团),每人保额为3万元,稳妥期间为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适用的稳妥条款中华集体人身意外损伤稳妥条款规则“在本合同稳妥职责有效期间内,被稳妥人遭受意外损伤,本公司依下列约好给付稳妥金”、稳妥金的请求,第一项“被稳妥人逝世的,由逝世稳妥金受益人作为请求人,填写稳妥金给付请求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稳妥金”,包括第3条为“公安部门或许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稳妥人逝世证明书”、第6条“受益人所能供给的承认稳妥事端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释义,就意外伤意解释为“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遭到损伤的客观事情”。
被稳妥人万某于2009年9月8日身故。当日接诊医院病历初诊记载记载 “于02:50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逝世”。医院疾病确诊证明书存根记载:“确诊:1、呼吸循环衰竭;2、呼吸心跳骤停”。 9月9日原告方告诉被告出险,但直至死者万某被火化前稳妥公司都没有到现场查勘。公安机关出具的逝世证明,记载万某“因其他逝世”。
万某的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稳妥公司赔付人身意外损伤稳妥金25万元及相应的医疗费用。
被告稳妥公司则辩称,原告未依据稳妥条款的规则向被告供给被稳妥人逝世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且公安机关出具的逝世证明载明系因其它逝世,万某或许死于意外,亦或许死于疾病。原告供给的病案材猜中记载的抢救进程是患者家族代为描绘的。综上,原告并不能证明被稳妥人万某属意外身故,被告不该承当赔付职责,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剖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稳妥公司应否承当理赔职责?
笔者以为,要处理好本案,应结合依据、稳妥法的最大诚信准则,归纳加以判别。本案稳妥公司应承当理赔职责。详细理由为:1、被告以为被稳妥人万某或许死于意外损伤,可见被告亦不扫除死者死于意外的或许;一起被告以为亦或许是病故,但其未能供给任何万某因病逝世的依据加以证明。2、医院的病历、病案资料、疾病确诊证明书存根均未记载万某是因疾病逝世。3、公安机关出具的逝世证明中记载为其它逝世,从文义来看无法反映出其它逝世便是因疾病逝世。4、被告认可被稳妥人万某宏并非死于稳妥条款中职责革除条款中的任一条,一起被告亦未举证证明万某因病身故,故被告当然应该承当本案的赔付职责。5、原告方在被稳妥人万某身后即时实行了告诉责任,但被告在死者火化前亦未现场查勘,更未对死因提出质疑。在死者火化后凭其单独出具的人伤案子调查报告回绝理赔,明显有违稳妥法的最大诚信准则,对原告方不公平。
终究,法院经审理以为,被稳妥人万某在稳妥期限内身故,原告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稳妥人因其它逝世的逝世证明、病历、病症确诊证明书等资料,应视为其供给的索赔资料契合约好,被告应依据稳妥合同向被稳妥人的继承人即本案原告实行赔付责任。
【作者简介】
孙青,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民二庭。
蓝天运送公司为万某等人在稳妥公司投保了中华集体人身意外损伤稳妥,每人保额为25万元,附加意外损伤医疗险(团),每人保额为3万元,稳妥期间为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适用的稳妥条款中华集体人身意外损伤稳妥条款规则“在本合同稳妥职责有效期间内,被稳妥人遭受意外损伤,本公司依下列约好给付稳妥金”、稳妥金的请求,第一项“被稳妥人逝世的,由逝世稳妥金受益人作为请求人,填写稳妥金给付请求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稳妥金”,包括第3条为“公安部门或许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稳妥人逝世证明书”、第6条“受益人所能供给的承认稳妥事端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释义,就意外伤意解释为“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遭到损伤的客观事情”。
被稳妥人万某于2009年9月8日身故。当日接诊医院病历初诊记载记载 “于02:50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逝世”。医院疾病确诊证明书存根记载:“确诊:1、呼吸循环衰竭;2、呼吸心跳骤停”。 9月9日原告方告诉被告出险,但直至死者万某被火化前稳妥公司都没有到现场查勘。公安机关出具的逝世证明,记载万某“因其他逝世”。
万某的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稳妥公司赔付人身意外损伤稳妥金25万元及相应的医疗费用。
被告稳妥公司则辩称,原告未依据稳妥条款的规则向被告供给被稳妥人逝世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且公安机关出具的逝世证明载明系因其它逝世,万某或许死于意外,亦或许死于疾病。原告供给的病案材猜中记载的抢救进程是患者家族代为描绘的。综上,原告并不能证明被稳妥人万某属意外身故,被告不该承当赔付职责,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剖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稳妥公司应否承当理赔职责?
笔者以为,要处理好本案,应结合依据、稳妥法的最大诚信准则,归纳加以判别。本案稳妥公司应承当理赔职责。详细理由为:1、被告以为被稳妥人万某或许死于意外损伤,可见被告亦不扫除死者死于意外的或许;一起被告以为亦或许是病故,但其未能供给任何万某因病逝世的依据加以证明。2、医院的病历、病案资料、疾病确诊证明书存根均未记载万某是因疾病逝世。3、公安机关出具的逝世证明中记载为其它逝世,从文义来看无法反映出其它逝世便是因疾病逝世。4、被告认可被稳妥人万某宏并非死于稳妥条款中职责革除条款中的任一条,一起被告亦未举证证明万某因病身故,故被告当然应该承当本案的赔付职责。5、原告方在被稳妥人万某身后即时实行了告诉责任,但被告在死者火化前亦未现场查勘,更未对死因提出质疑。在死者火化后凭其单独出具的人伤案子调查报告回绝理赔,明显有违稳妥法的最大诚信准则,对原告方不公平。
终究,法院经审理以为,被稳妥人万某在稳妥期限内身故,原告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稳妥人因其它逝世的逝世证明、病历、病症确诊证明书等资料,应视为其供给的索赔资料契合约好,被告应依据稳妥合同向被稳妥人的继承人即本案原告实行赔付责任。
【作者简介】
孙青,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