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对于公民的选举权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0:48
推举与被推举是公民的根本政治权利之一,代表着公民能够经过该办法直接的参加国家业务的办理中来,更好的表现了我国公民民主专政和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那么,终究推举法是怎么样的呢?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一、推举权的意义
推举权是公民的根本政治权利之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工作、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产业情况、居住期限,都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推举的分类
1、直接推举和直接推举;
直接:我国推举法规则,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直接: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公民代表大会选出。
2、等额推举和差额推举
三、推举的准则
1、投票: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现行推举法规则:“全国和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推举,一概选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选民假如是文盲或许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能够托付他信任的人代写。”
作为我国推举制度的根本准则之一,为民主推举供给了自在表明志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彻底依照自己的志愿选择他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公民行使国家权力。
2、普遍性;
依据我国宪法和推举法的规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掠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工作、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产业情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推举权的根本条件有三:
一是、具有我国国籍,是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
二是、年满18周岁;
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3、相等性:
推举权的相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推举中只能在一个当地享有一个投票权,不供认也不答应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工作、产业情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推举中享有特权,更不答应不合法约束或许轻视任何选民对推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概相等”准则在推举制度中的详细表现。
此外,我国推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则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确保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相等权利,使中华公民共和国真实成为我国各个民族相等、友爱、联合的大家庭。
四、推举的免除
推举法规则,免除直接推举所发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经过;免除直接推举发生的代表,须经原推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经过,在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经过。被免除的代表能够到会上述会议或许提出书面申述定见。免除抉择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存案。
以上就是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的“推举法关于公民的推举权规则有哪些”相关常识,推举权是公民的根本政治权利,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被掠夺,不得被干与,假如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一、推举权的意义
推举权是公民的根本政治权利之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工作、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产业情况、居住期限,都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推举的分类
1、直接推举和直接推举;
直接:我国推举法规则,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直接: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公民代表大会选出。
2、等额推举和差额推举
三、推举的准则
1、投票: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现行推举法规则:“全国和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推举,一概选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选民假如是文盲或许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能够托付他信任的人代写。”
作为我国推举制度的根本准则之一,为民主推举供给了自在表明志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彻底依照自己的志愿选择他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公民行使国家权力。
2、普遍性;
依据我国宪法和推举法的规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掠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工作、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产业情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推举权的根本条件有三:
一是、具有我国国籍,是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
二是、年满18周岁;
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3、相等性:
推举权的相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推举中只能在一个当地享有一个投票权,不供认也不答应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工作、产业情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推举中享有特权,更不答应不合法约束或许轻视任何选民对推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概相等”准则在推举制度中的详细表现。
此外,我国推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则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确保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相等权利,使中华公民共和国真实成为我国各个民族相等、友爱、联合的大家庭。
四、推举的免除
推举法规则,免除直接推举所发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经过;免除直接推举发生的代表,须经原推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经过,在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经过。被免除的代表能够到会上述会议或许提出书面申述定见。免除抉择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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