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婚姻效力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1:55
[案情]
原告李某(男,生于1986年5月2日)与被告刘某(女,生于1987年9月8日)于2006年1 月知道后,两边于同年8月25日在某县民政局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并获得成婚证。2008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好诉至法院,恳求判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审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与被告在2006年8月25日处理成婚挂号手续时,因原告生于1986年5月2日,系未到法定婚龄进行的成婚挂号。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尽管契合《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规则的景象之一,但该无效的景象在申述时现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解说(一)》)第八条规则,对原告关于婚姻无效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
[分析]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原、被告的婚姻效能无效。由于契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婚姻无效景象之一,即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婚姻,自始也是无效的。
第二种观念以为,原、被告的婚姻效能有用。其理由是:尽管挂号成婚时契合婚姻无效景象之一,但原告在请求婚姻无效时,现已到达和超过了法定婚龄22周岁,此刻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依照《解说(一)》第八条规则,原、被告的婚姻效能应是有用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本案所指的婚姻无效景象是指原告挂号成婚时未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法定婚龄的景象,但原告向法院请求婚姻无效时,已到法定婚龄,所以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不该再依照无效婚姻处理。由于根据《解说(一)》第八条的规则:“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作者:玉山县人民法院 汤战生
原告李某(男,生于1986年5月2日)与被告刘某(女,生于1987年9月8日)于2006年1 月知道后,两边于同年8月25日在某县民政局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并获得成婚证。2008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好诉至法院,恳求判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审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与被告在2006年8月25日处理成婚挂号手续时,因原告生于1986年5月2日,系未到法定婚龄进行的成婚挂号。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尽管契合《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规则的景象之一,但该无效的景象在申述时现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解说(一)》)第八条规则,对原告关于婚姻无效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
[分析]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原、被告的婚姻效能无效。由于契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婚姻无效景象之一,即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婚姻,自始也是无效的。
第二种观念以为,原、被告的婚姻效能有用。其理由是:尽管挂号成婚时契合婚姻无效景象之一,但原告在请求婚姻无效时,现已到达和超过了法定婚龄22周岁,此刻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依照《解说(一)》第八条规则,原、被告的婚姻效能应是有用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本案所指的婚姻无效景象是指原告挂号成婚时未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法定婚龄的景象,但原告向法院请求婚姻无效时,已到法定婚龄,所以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不该再依照无效婚姻处理。由于根据《解说(一)》第八条的规则:“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作者:玉山县人民法院 汤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