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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房地产转让应按怎样程序进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13:11

    依据1995年8月7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处理规则》第7条的规则,公民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应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定书面转让合同。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公民应依据转让的详细方式别离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赠与合同、房地产作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作价入股合同、房地产合资或合作开发合同以及房地产抵债协议等;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定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平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处理部门提出请求,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处理部门对供给的有关文件进行检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请求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处理部门核实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依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价;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依照规则交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处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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