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7:51某地产开发地产项目,政府对地产公司在项目中进行土地整治、配套建造市政道路及沿江美化景象带市政公共设施,予以补助1000万元,请问地产公司对此笔金钱是否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后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本钱是否需扣除此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87号)清晰,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分及其他部分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可以供给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则该资金的专项用处;
(二)财政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办法或详细办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
一起规则,依据施行法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则,上述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财物,其核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贵公司的这笔政府补助假如契合条件,就不交纳所得税,独自设置科目核算补助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假如不契合条件,那就计入经营外收入,核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