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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概念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23:13
劳作者在用人单位作业的,用人单位是需要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约好劳作期限,两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有时候用人单位或许不与劳作者约好劳作期限,那么,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的概念是怎么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的概念是怎么的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这儿所说的无确认停止时刻,是指劳作合同没有一个切当的停止时刻,劳作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认,但并不是没有停止时刻。只需没有呈现法律规则的条件或许两边约好的条件,两边当事人就要持续实施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一旦呈现了法律规则的景象,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也相同能够免除。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劳作法》第20条第2款规则,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10年以上,当事人两边赞同续延劳作合同的,假如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这儿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需契合三个条件,即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10年以上,当事人两边赞同续延劳作合同,劳作者提出申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当劳作者契合接连作业满10年以上,向用人单位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用人单位往往表明不赞同续约劳作合同,导致劳作者无法到达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意图。
因为《劳作法》在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准则规划上的缺点,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签定率极低,对劳作者的工作安稳和用人单位的久远开展均有晦气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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