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情况下环境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8:13一、序言
社会主义调和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人与自然的调和。但是,经济发展带来社会昌盛的一起,对环境资源形成了严峻的损坏。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社会胶葛日益增多,越发成为调和社会构建傍边的不调和要素。特别近年来,许多公司为了免于承当环境职责,常常经过破产清算、刊出法人品格来躲避法令职责,由此形成环境侵权职责主体的缺位。而关于公司在破产的状况下怎么承当环境侵权职责的问题,我国的环境法和新公布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则,最高院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学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的重视和理论研讨更是适当匮乏[1]。当很多环境侵权行为的大众受害人纷繁走进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时,法官不得不面临立法粗糙遗漏和理论研讨匮乏带来的两层为难。在着重司法作为处理社会胶葛的对策与机制的今日,在理论上对公司在破产状况下环境侵权职责的承当问题进行详尽的剖析,为处理这一问题提出相关立法主张,并为当时司法在现行立法结构内处理这一问题找到合适的切入点,成为了学界和司法界亟需处理的问题之一。
笔者以为,公司在破产状况下的环境侵权职责首要触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破产公司因环境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是否应优先于一般债务取得清偿?二是公司经破产闭幕后怎么追究其环境侵权职责?本文企图经过剖析我国环境法、破产法的现行规则,一起研讨和学习其它国家的现行法令及相关事例实践,别离就破产公司环境侵权法令职责的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新破产法相关条款的了解适用进行剖析,就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几点主张。
二、我国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职责的立法现状调查
(一)我国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职责立法现状
环境职责是指违法者对其环境违法行为所应当承当的具有强制性的法令成果。”[2]违背环境法的法令职责有三种,即民事职责、行政职责和刑事职责。从环境法的前史来看,环境问题发生之初,更多的是依靠了民事手法。传统的民事职责大体分为违约民事职责和侵权民事职责两大类。在环境法中,违约构成的民事职责状况很少,更多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职责,即因污染和损坏环境而导致公司产业及公民人身权利,包含健康权、自由权、生命权的危害”[3]。环境侵权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包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成果、违法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环境侵权职责实施无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因而不考虑片面差错的要件。
我国开始形成了环境法令体系结构,它以《环境保护法》为根底,以各单项环境法令为主体,并以环境法规、规章、规范和世界公约为重要组成部分,依照调整目标区分,首要包含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两大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它全面调整环境法令关系,确立了环境管理体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则:违背国家保护环境、避免污染的决议,污染环境形成别人危害的,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则:形成环境污染的危害的,有职责扫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到危害的单位或许个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