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发现无权管辖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23:55
统辖权在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准则,法院对案子进行立案的,应该检查案子是否归于统辖的规模,假如超出统辖规模的,应该驳回立案的请求,那么立案后发现无权统辖怎样处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立案后发现无权统辖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以下简称《刑诉法解说》)榜首百八十一条榜首款第(二)项规则:不归于本院统辖或许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承受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案子后,应当在七日内检查结束,假如发现不属本院统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可是,人民法院立案检查时没有发现本院无统辖权,而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没有统辖权,程序上应怎么处理没有清晰规则。现在有三种定见:一是以为经开庭审理后,被告人的违法事实清楚,人民法院能够径行作出判定;二是以为人民法院现已发现没有统辖权,必定不能持续审理,应当书面决议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送相关检察机关后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申述;三是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直接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
关于榜首种定见,人民法院径行判定,必定是过错的。正确的判定是建立在正确的程序之上,统辖权是处理案子首先要处理的最基本的程序问题,不管被告人是否提出统辖异议,人民法院均应仔细检查,关于无权统辖的案子,即便人民法院作出与被告人罪刑相适应的判定,都是无效的、过错的。《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则: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人居住地、违法行为地、成果发生地的案子,也便是人民法院有权处理的案子(上级法院指定统辖在外)只能是该人民法院地域统辖规模内。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径行判定,属程序违法。
关于第二种定见,由人民法院决议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有关检察院移交,再由该检察院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解说》榜首百八十一条榜首款第(二)项规则:不归于本院统辖或许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人民检察院。尽管该规则指的是检查立案阶段对无权统辖案子的处理,但为立案后发现无权统辖案子的处理指明晰方向。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第34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统辖规则,以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许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申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可见,刑事案子的移交统辖由人民检察院之间进行是有法可依的。针对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子后发现没有统辖权的景象,能够由现在审理案子的人民法院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洽谈,由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如检察院不愿意撤回申述,则人民法院可书面决议将此案退回人民检察院。
关于第三种定见,发现无统辖权的案子,人民法院自行移交的依据缺乏。《刑诉法》和《刑诉法解说》都清晰规则:承受案子后,人民法院经检查发现没有统辖权的应当决议退回人民检察院;对契合开庭审理条件的案子通过庭审后应当别离作出有罪、无罪、不予确定、不负刑事责任和停止审理的判决。法院开庭后发现本院没有统辖权,是检查立案时忽略检查地域统辖的原因,假如说让法院向有统辖权的审判机关移交,不但对被告人的拘押期限有影响,并且受移交法院在案子的受理程序上亦有困惑,由于《刑诉法》榜首百七十二条规则榜首审公诉案子的受理是指人民检察院以为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现已查清,依据的确、充沛,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申述决议,依照审判统辖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檀卷资料、依据移交人民法院。也便是说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子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没有清晰法院之间的移交是受理案子的依据。即便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动统辖决议书、赞同移交决议书或许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依据《刑诉法解说》第二十条规则,应当将案子资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而不是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直接移交至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
最终,关于第二种观念还应作为一些深层次的考虑,人民法院没有审判统辖权,公安机关的侦办权也值得琢磨。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工不同,浅显的说,公安获得依据、人民检察院检查依据、人民法院确定依据。关于公安机关没有统辖权所取依据来历是否合法,咱们不该逃避,因而在人民法院决议退回案子后,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仔细依法检查,如公安机关确系违法侦办则应行使法令监督权,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吊销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公安机关侦办,真实做到依法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立案后发现无权统辖怎么处理”问题进行的回答,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立案后发现没有统辖权的,处理的方法现在有三种观念,有以为持续审理的,有以为应该退回检察院的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立案后发现无权统辖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以下简称《刑诉法解说》)榜首百八十一条榜首款第(二)项规则:不归于本院统辖或许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承受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案子后,应当在七日内检查结束,假如发现不属本院统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可是,人民法院立案检查时没有发现本院无统辖权,而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没有统辖权,程序上应怎么处理没有清晰规则。现在有三种定见:一是以为经开庭审理后,被告人的违法事实清楚,人民法院能够径行作出判定;二是以为人民法院现已发现没有统辖权,必定不能持续审理,应当书面决议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送相关检察机关后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申述;三是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直接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
关于榜首种定见,人民法院径行判定,必定是过错的。正确的判定是建立在正确的程序之上,统辖权是处理案子首先要处理的最基本的程序问题,不管被告人是否提出统辖异议,人民法院均应仔细检查,关于无权统辖的案子,即便人民法院作出与被告人罪刑相适应的判定,都是无效的、过错的。《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则: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人居住地、违法行为地、成果发生地的案子,也便是人民法院有权处理的案子(上级法院指定统辖在外)只能是该人民法院地域统辖规模内。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径行判定,属程序违法。
关于第二种定见,由人民法院决议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有关检察院移交,再由该检察院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解说》榜首百八十一条榜首款第(二)项规则:不归于本院统辖或许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人民检察院。尽管该规则指的是检查立案阶段对无权统辖案子的处理,但为立案后发现无权统辖案子的处理指明晰方向。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第34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统辖规则,以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许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申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可见,刑事案子的移交统辖由人民检察院之间进行是有法可依的。针对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子后发现没有统辖权的景象,能够由现在审理案子的人民法院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洽谈,由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如检察院不愿意撤回申述,则人民法院可书面决议将此案退回人民检察院。
关于第三种定见,发现无统辖权的案子,人民法院自行移交的依据缺乏。《刑诉法》和《刑诉法解说》都清晰规则:承受案子后,人民法院经检查发现没有统辖权的应当决议退回人民检察院;对契合开庭审理条件的案子通过庭审后应当别离作出有罪、无罪、不予确定、不负刑事责任和停止审理的判决。法院开庭后发现本院没有统辖权,是检查立案时忽略检查地域统辖的原因,假如说让法院向有统辖权的审判机关移交,不但对被告人的拘押期限有影响,并且受移交法院在案子的受理程序上亦有困惑,由于《刑诉法》榜首百七十二条规则榜首审公诉案子的受理是指人民检察院以为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现已查清,依据的确、充沛,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申述决议,依照审判统辖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檀卷资料、依据移交人民法院。也便是说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子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没有清晰法院之间的移交是受理案子的依据。即便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动统辖决议书、赞同移交决议书或许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依据《刑诉法解说》第二十条规则,应当将案子资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而不是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直接移交至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
最终,关于第二种观念还应作为一些深层次的考虑,人民法院没有审判统辖权,公安机关的侦办权也值得琢磨。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工不同,浅显的说,公安获得依据、人民检察院检查依据、人民法院确定依据。关于公安机关没有统辖权所取依据来历是否合法,咱们不该逃避,因而在人民法院决议退回案子后,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仔细依法检查,如公安机关确系违法侦办则应行使法令监督权,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吊销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公安机关侦办,真实做到依法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立案后发现无权统辖怎么处理”问题进行的回答,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立案后发现没有统辖权的,处理的方法现在有三种观念,有以为持续审理的,有以为应该退回检察院的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