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横头山农业良种场诉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5:50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4)佳行初字第6号
原告桦川县横头山农业良种场。法定代表人时宝祥,场长。托付署理人于跃林,佳木斯市司法局前安法令事务所法令工作者。被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华,市长。托付署理人徐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制科科长。托付署理人杨志远,佳木斯市工商局干部。第三人桦川县悦来镇冷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会江,村委会主任。托付署理人田国青,佳木斯市天赐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原告桦川县横头山农业良种场不服被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20日作出的佳政复决字(2004)8号行政复议决议,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04年6月7日受理后,于2004年6月16日向被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送达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由署理审判员姚剑英担任审判长,与署理审判员吕明、赵文华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13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桦川县横头山农业良种场法定代表人时宝祥及托付署理人于跃林,被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托付署理人徐行、杨志远,第三人桦川县悦来镇冷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会江及托付署理人田国青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被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5月20日对原告桦川县横头山农业良种场作出佳政复决(2004)8号行政复议决议书,确定:2001年,原告桦川县横头山农业良种场与第三人桦川县悦来镇冷云村民委员会因坐落桦川县东河乡与梨丰乡结合部的南部地区,四至为南至集桦排干、西与冷云村土地相连、北至田间路、东至与桦川县土地局农副基地紧邻,总面积21.68公顷的土地运用权发作争议,桦川县横头山农业良种场恳求桦川县人民政府确权,桦川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7月2日作出桦政土字(2001)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书,确定该争议地的由来是1984年原合江行署土地办处理桦川、集贤两县土地胶葛时决议从集贤富源大队回收38.7公顷土地,归桦川县运用,是国有土地。桦川县政府将回收的38.7公顷土地中的21.68公顷土地交给原告桦川县横头山农业良种场办理运用,将争议地确权为国家所有,确定给桦川县横头山农业良种场运用。桦川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7月2日作出的桦政土字(2001)1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案子处理决议,现实不清,证据不足,决议吊销桦川县人民政府桦政土字(2001)1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案子处理决议,责令桦川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时刻内从头作出土地权属处理决议。原告桦川县横头山农业良种场诉称,该争议地的由来是1984年原合江行署土地办处理桦川、集贤两县土地胶葛时决议从集贤富源大队回收38.7公顷土地,归桦川县运用,是国有土地,桦川县政府将回收的38.7公顷土地中的21.68公顷土地交给原告桦川县横头山农业良种场办理运用,余下部分交给桦川县土地局做农副基地运用至今,争议地不在第三人桦川县悦来镇冷云村民委员会的第219号《土地证》运用范围之内,第三人桦川县悦来镇冷云村民委员会主张在东河乡境内具有400垧犁地的要求不能成立,争议地是国有土地,一向由桦川县横头山农业良种场运营运用。故恳求吊销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政复决(2004)8号行政复议决议书;被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承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发作的判定费55500.00元并承当诉讼费用。被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辩称,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在接到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定书后,仔细的履行了责任,在法定时刻内作出了佳政复决(2004)8号行政复议决议书,责令桦川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时刻内从头作出土地权属决议。桦川县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此案子,组成了调查组,从头处理此案,时至今日没有超越法定时刻,桦川县横头山农业良种场应在桦川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决议后,如不服,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