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5:41济南市施行《工伤保险法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称《法令》)、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施行属地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以下称员工)均应参与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作业。县(市)、区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作业。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担任工伤保险基金的筹措、处理和待遇审阅、给付以及工伤员工的社会化处理服务等作业。
第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挂号处理暂行办法》处理工伤保险挂号,并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的规则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施行全市统筹。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依照一致方针暂时施行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悉数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施行出入两条线处理。
第六条 本市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依据工伤保险基金开销、工伤发作率和作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承认工伤保险作业基准费率和作业界费率起浮层次(见附表一)。
工伤保险作业基准费率和作业界费率起浮层次需求调整时,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卫生行政和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提出调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履行。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承认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挂号的出产或经营规模,依照不同作业类别的作业基准费率和作业界费率起浮层次承认。
2003年12月31日前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对照本办法附表二承认其缴费费率。
2004年1月1日后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照用人单位所属作业类别的基准费率,承认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收缴、付出以及工伤事端发作频率、作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当令调整其缴费费率。详细调整办法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另行拟定。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照上月悉数员工薪酬总额的必定份额按月申报交纳,依照国家规则的途径列支。员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有必要以国家核算局规则列入薪酬总额核算的项目作为员工的缴费薪酬。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首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 工伤医疗费;
(二)辅佐用具费;
(三)日子护理费;
(四)伤残补贴;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作业恢复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费;
(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联系判定费;
(十二)法令、法规规则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必定份额的储备金,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工伤保险储备金以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份额提取,归入财务专户,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越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如有开销,予以补足。运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储备金缺乏付出时,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垫支。
第三章 工伤承认
第十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工伤承认作业。
驻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发作工伤事端后,工伤承认请求或许视同工伤承认请求(以下总称工伤承认请求)报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驻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的用人单位发作工伤事端后,工伤承认请求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承认请求,要依照《法令》第十七条的规则时限向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其间,用人单位因交通事端、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损伤及受其他不可抗力要素影响不能在规则时限内提出请求的,经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时间不得超越30 日。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承认请求应当填写《济南市工伤承认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员工居民身份证;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证明;
(三)、医疗组织出具的病历、确诊证明,或许依法承当作业病确诊的医疗组织出具的病历及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四)、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还应当别离提交相应依据:
(1)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许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出具的查询证明;
(2)员工逝世的,提交逝世证明;
(3)归于《法令》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景象的,提交事端的相关依据资料;
(4)归于《法令》第十四条第(三)项景象的,提交公安部分的证明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定或许其他证明;
(5)归于《法令》第十四条第(四)项景象的,提交《作业病确诊书》或许《作业病判定书》和以下证明:
1、员工的作业史;
2、员工的作业健康监护档案;
3、员作业业健康史,包含临床病历、印象查看和化验陈述以及相关辅佐查看等医学证明;
(6)归于《法令》第十四条第(五)项景象的,提交公安部分的证明或许相关部分的证明;
(7)归于《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景象的,提交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的证明,或许相关部分、人员的证明;
(8)归于《法令》第十五条第(一)项景象的,提交医疗组织的抢救证明;
(9)归于《法令》第十五条第(二)项景象的,提交民政部分或许其他相关部分的证明;
(10)归于《法令》第十五条第(三)项景象的,提交《革新伤残军人证》及医疗组织对旧伤复发的确诊证明;
(五)、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要求供给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员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确诊患作业病的,现用人单位应承当工伤承认请求职责。
第十四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收到工伤承认请求后,应当当场或许在10个作业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对请求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许在15个作业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奉告工伤承认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阐明理由。
(一)、不归于工伤承认规模的;
(二)、不归于本行政部分统辖的;
(三)、超越请求时限的;
(四)、归于《法令》第六十三条规则景象的。
第十五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应当自受理工伤承认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承认决议,并于工伤承认决议作出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将工伤承认决议送达用人单位和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或许工会组织。
第四章 劳作能力判定
第十六条 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全市的劳作能力判定作业,详细事务由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承当。
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人事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工会组织、经办组织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承当以下使命:
(一)、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
(二)、罢工留薪期限的承认;
(三)、疾病与工伤因果联系的判定;
(四)、供养亲属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判定;
(五)、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判定;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能力判定事项。
第十七条 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树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具有《法令》第二十四条规则的条件,还应当把握相关的劳作保证方面的常识。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对获得劳作能力判定资历的医疗卫生专家,施行聘任制。
第十八条 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治好或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劳作能力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向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请求,填写《济南市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表》,并供给下列资料:
(一)、工伤承认决议;
(二)、医治进程的医疗资料;
(三)、被判定人的身份证明;
(四)、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供给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何时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发作争议时,由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裁决是否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或许未给工伤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费用由用人单位付出。
请求承认工伤员工是否延伸罢工留薪期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付出。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进行医治,依照《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医治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就医,状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组织抢救,并向工伤保险经办组织通报存案,伤情安稳后及时转入协议医疗组织医治。
除前款规则景象,工伤员工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组织发作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付出。
协议医疗组织、工伤员工在医治进程中应当恪守国家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规范的规则。在国家规则出台前,暂按山东省根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履行。
员工住院医治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本单位因公出差膳食补助规范的70%发给住院膳食补助费。因公出差膳食补助规范不低于市财务部分规则的规范。
第二十一条 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满需求延伸的,由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劳作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承认决议;
(二)、医治工伤的有关病历、确诊证明;
(三)、协议医院出具的病况阐明;
(四)、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要求供给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法令》施行前因工挂彩或患作业病被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未处理退休手续或许未处理享用伤残抚恤金手续,与用人单位保存劳作联系的,以员工自己最终一次劳作能力判定前十二个月均匀月缴费薪酬为基数,按《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的份额计发伤残补贴,并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以伤残补贴为基数,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以下规则履行:
(一)、工伤员工被判定为5-6级,经工伤员工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由用人单位别离以其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时的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为基数,付出自己20个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二)、工伤员工被判定为7-10级的,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别离以其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时的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为基数,付出自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 个月;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
(三)、员工被承以为作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规范基础上加发50%。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全额付出;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每削减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全额的10%付出;工伤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五)、在同一用人单位屡次受伤致残的,按晋级准则承认的最高等级享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
企业破产的,工伤员工按前款规则享用待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再次发作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对再次发作工伤的伤残部位做出的伤残等级计发。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工逝世,其生前供给首要日子来源、无劳作能力的直系亲属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详细规模依照劳作保证部令第十八号规则履行。其资历由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审阅承认。
第二十六条 请求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组织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还应当别离提交相应资料:
(一)被供养人归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被供养人归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收养证或公证手续;
(三)被供养人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提交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劳作能力判定结论。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5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
第二十八条 已被承认为工伤的作业病患者,应当凭有用期内的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报销医治作业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破产、封闭、闭幕和刊出企业的被判定为1-4级的工伤员工,以及因工逝世员工的供养亲属其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规范持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现已参与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未参保的,预留至我市均匀希望寿数(其间,因工逝世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财物结算时一次性拨交给工伤保险经办组织。被判定为5-10级的,按规则付出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财物结算时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封闭、闭幕和刊出企业的1-4级工伤员工和因工逝世的供养亲属,依据本条前款的规则筹措资金,由工伤保险经办组织独自列帐处理,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则,保证其工伤待遇。资金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每年4月份在本单位内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公示内容包含:
(一)工伤保险挂号机关的称号、电话;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三)参保员工的名字、缴费薪酬;
(四)本单位的经办组织及经办人员;
(五)本单位享用工伤待遇人员及项目;
(六)员工反映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用人单位作业不满一年发作工伤,核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薪酬的,按实践作业月份的自己月均匀缴费薪酬为基数核算;无月薪酬的,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员工月均匀缴费薪酬为基数核算。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触摸作业损害作业的员工,在停止、免除劳作联系时或许处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作业健康查看,并将查看成果奉告员工。被确诊患有作业病的,应处理工伤承认、劳作能力判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员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诊为作业病的,能够按规则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疑似作业病员工,在确诊、医疗调查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第三十三条 2003年12月31日曾经发作因工伤亡,其定时待遇如低于《法令》所定规范且现在仍契合收取待遇条件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法令》规则的规范履行,曾经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途径列支。
第三十四条 2004年1月1日后参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员工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伤亡的,经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承认或核定后, 其工伤保险待遇将逐渐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第三十五条 本施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履行。我市以往拟定的工伤保险规则与本办法相悖的,自本办法履行之日起不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