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解读关于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21:11(一)收据抗辩的品种
一般收据法理论把收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
1. 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立辩,片面抗辩。
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首要因为债务人与特定债务人之间发作的联系而发作,因此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行使。这种抗辩,只能对立特定的持票人,假如持票人发作变化,这种抗辩就会受到影响。收据债务人对立某一个持票人的抗辩事由,不能一起用来对立其他持票人。包含以下2种:
(1)全部收据债务人能够对立特定收据债务人的抗辩。
包含:
A 以诈骗、钳制、偷盗等方法,歹意获得收据的抗辩。
B 持票人短缺或损失受领才干的抗辩。如持票人被宣告破产、收据债务被法院扣押制止付款。
C 持票人短缺形式上的受领收据金额的资历。如背书不连贯所发作的抗辩。
(2)特定收据债务人能够对立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此种抗辩发作在特定的收据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首要是依据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联系,包含:
A 依据原因联系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收据债务人能够原因联系不合法、不存在、无效,对立收据债务人的付款恳求。
B 短缺对价的抗辩。持票人有必要经过付出对价才干获得收据权力,不然,与持票人有直接买卖联系的收据债务人就能够,以此为由行事抗辩权(见收据法第10条)。可是,因税收、承继、赠与而无偿获得收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约束(见收据法11条)。
C 短缺交给的抗辩。出票、背书等收据行为,均以收据的交给为建立要件,假如未交给,出票人、背书人能够以此为由对立持票人,可是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
D 制止背书引起的抗辩。出票人制止背书的,该收据失掉流通性,假如有收款人以外的人,向出票人建议收据权力,持票人能够以记载了制止背书为由,进行抗辩。背书人制止背书的,因为其仅对直接背工负收据职责,所以,直接背工向其追索时,能够以制止背书为由,进行抗辩。
2. 物的抗辩。
又称客观的抗辩,肯定的抗辩。
依据收据自身的内容(收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收据的性质)发作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的最大特点是,它能够对立任何持票人,不因持票人的改变而受影响。依据抗辩主体之不同,分为2种:
(1)全部收据债务人能够对立全部持票人的抗辩。
包含:
A 因出票短缺收据必要记载事项,或记载了不起记载事项,使收据无效的抗辩。例如短缺确认的金额、无条件付出的托付文句、出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