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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负有哪些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4:45
署理人指在署理联系中,代自己施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署理人有必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署理人依其署理身份的发生不同,分为三种:
法定署理人,其署理身份直接由法律规定;指定署理人,其署理身份由法院判定指定或有关机关依法指定;托付署理人,其署理身份来自自己的授权。
署理人,还可依据其署理权来历的不同,分为本署理人和复署理人。
本署理人,其署理权直接来历于自己的授权;复署理人,其署理权不是直接来历于自己的颁发,而是署理人根据其复任权而颁发。
【署理人负有下列责任】:
(1)署理人勤勉作业并为自己利益核算的责任。署理准则的规划是为自己经过署理人的行为完成自己的利益,因而,署理人在行使署理权限时不是为自己利益核算,而是为自己的利益核算,应考虑怎么完成自己的最大利益。署理人在署理中,有必要勤勉作业,尽适当的留意责任,并应遵照自己的指示。
(2)署理人自己处理托付业务。署理人应当自己处理托付业务,非经被署理人的赞同或有不得已的事由,不得由他人替代自己履行责任。
(3)署理人的陈述责任。署理人负有陈述责任,在自己要求陈述或署理人以为必要时,署理人应将处理托付业务的全部重要情况向自己陈述。
(4)署理人的保密责任。不管法定署理、指定署理仍是托付署理,署理人均负有为自己保密的责任。在署理联系的有效期间或停止后,署理人均不得将在署理进程中所了解到的自己的隐秘,向第三人走漏,也不得由他自己用来同自己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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