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2:46
租借物不符合约好或许不符合运用意图的,出租人不承当职责。这主要是同为融资租借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供给资金,依照承租人的挑选和具体要求购买租借物,并不对租借物实践占有、运用和收益,也缺少关于租借物是否存在瑕疵的常识和才能,而且租借设备的购买并不是依托出租人的技术和判别,而是由承租人指定和挑选,租借物运用性能的好坏与出租人无关,因而,出租人对租借物不负瑕疵担保职责。关于这一点,在融资租借合同中,一般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条款。
但在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术确认租借物或许出租人干涉挑选租借物时,出租人的职责不能革除,即便当事人之间有上述特约也是无效的。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现已具有了职责根底。可是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介绍、引荐出卖人和租借物而由承租人自己作出挑选决议的在外。
但在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术确认租借物或许出租人干涉挑选租借物时,出租人的职责不能革除,即便当事人之间有上述特约也是无效的。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现已具有了职责根底。可是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介绍、引荐出卖人和租借物而由承租人自己作出挑选决议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