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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引争议时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1:48
劳作合同具有法令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可随意免除,违背劳作合同需求向对方付出必定的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一般的合同条款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都有规则,那么当经济补偿金洽谈不成引争议时该怎么办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经济补偿金洽谈不成引争议
江某原是天蓝公司职工,两边于1998年4月签定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为1998年4月7日-2002年4月6日。合同中对两边的权力责任作了具体清晰的约好。其间说到,一方免除合同不妥应付出违约金1万元或违约期限x前一年工资总额30%。合同签定后两边一向顺畅实行。1999年3月天蓝公司宣布文件,规则提早免除劳作合同违约金核算方法为违约期限x前一年公司月人均收入的30%。2001年,因为天蓝公司的产品市场竞争剧烈,天蓝公司效益大幅滑坡,所以天蓝公司决议解聘部分职工,以节约费用开支。天蓝公司遂于2001年7月向江某宣布告诉,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提早免除与你所签劳作合同,现告诉你处理离任手续,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则付出合同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江某收到告诉书后,即移交了部分作业,并预备处理离任手续。在处理离任手续的过程中,两边对经济补偿金不持异议,但对违约金的给付规范定见纷歧,江某要求按劳作合同的规则付出违约金,天蓝公司却称公司现已公布了文件,一致了违约金的核算方法,因此坚持按公司规则付出违约金。因为两种核算方法所核算出的违约金距离甚大,两边无法达到一致,江某遂向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提早免除劳作合同是否违约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审理后以为,江某与天蓝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合法有用,具有法令约束力,两边当事人应当恪守。天蓝公司提早免除劳作合同构成违约,应按两边所签劳作合同的规范向江某付出违约金,即人民币1万元整。天蓝公司不服裁定判定,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以为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所作判定正确,断定保持裁定判定。天蓝公司遵守判定,按劳作合同的规则向江某付出了违约金。
我国《劳作法》规则,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书面协议,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劳作法》第17条规则,“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劳作合同的改变实质上是当事人两边对没有实行或没有彻底实行的劳作合同,按照法令规则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作合同在达到一致定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正或增删的法令行为。劳作合同的改变应当遵从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变,否则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经济补偿金是违约方理应付出的金钱,是对当事人违约形成的丢失的一种补偿,作为当事人,本身权力被掠夺时,应当懂得运用法令手段保护本身权益。假如您有法令需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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