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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21:29

状况:失效发布日期:1987-01-14收效日期:1987-01-14发布部分:财政部发布文号:依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法令》(草案)、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法令(草案)实施细则》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宣布的《关于对公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康复征收营业税的告诉》的规则,现将公营施工企业交纳营业税有关管帐处理问题规则如下:一、管帐科目在“69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在“801工程结算”科目下增设“营业税”明细科目。按应收工程价款收入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借(减)记“工程结算--营业税”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实践交纳的营业税,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二、管帐报表在“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的“未交税金(86行)项目中的“其间:未交车船使用税”(86-3行)项下增设“未交营业税”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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