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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可以由谁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07:32
【案情】
2010年7月28日,肖某的妻子在上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逝世,该事端经交警部门调停,肖某共取得397828元的补偿款(其间逝世补偿金257328元,丧葬费10500元,精力劝慰50000元,被抚养人日子费8万元),肖某取得补偿款后,其岳父岳母以为该笔补偿款应认定为是其女儿的个人遗产,遂向法院申述要求按比例承继女儿逝世补偿款。
【不合】
该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呈现了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丧葬费是对死者逝世后的丧葬事宜的开销性费用进行的补偿,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承继;被抚养人日子费是对被抚养人因抚养人逝世而导致日子来源丢失所给予的补偿,该笔费用应专归于被抚养人,不能进行承继;精力劝慰金是对死者逝世给其亲属形成的精力痛苦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应当由其亲属按比例进行切割;逝世补偿金是对死者生命权危害的救助和补偿,该部分补偿款应认定为是死者个人的产业,应由其近亲属按承继法的规则依法进行承继。
第二种定见对丧葬费、被抚养人日子费、精力劝慰金的处理定见与第一种定见相同,可是以为逝世补偿金是对死者逝世导致的家庭收入丢失的补偿,其性质归于肖某及其妻子(死者)的家庭收入,应将逝世补偿金先平分,剩余的二分之一再按承继法相关规则由肖某及其子女和其岳父母按比例承继。
第三种定见对丧葬费、被抚养人日子费、精力劝慰金的处理定见与亦与第一种定见相同,可是以为死者逝世最直接的受害者应当是与死者共同日子的家族,由于死者逝世将直接导致其家庭收入削减,进而对其共同日子的家庭成员的日子质量发生影响,逝世补偿金正是根据死者逝世可能对其同住家族形成的这种晦气影响而进行的补偿;死者逝世关于其他亲属的影响是直接的,死者逝世并不会对其家庭收入,日子质量发生太大影响,并且精力劝慰金以及被抚养人日子费现已关于他们的这种直接影响进行了补偿,因而以为逝世补偿金应归肖某及其小孩属有,肖某的岳父母无权承继。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本文对三方均无争议的丧葬费、被抚养人日子费、精力劝慰金的切割不进行论述,仅对不合较大的逝世补偿金的处理问题简略说明自己观念。
自然人的权力能力始于出世,总算逝世。自然人因遭受人身危害逝世后,其权力能力即消除,法令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死者不行能以权力主体资格建议逝世补偿,此刻的补偿权力人是死者的近亲属。由此可见,逝世补偿金是在死者逝世后才发生的受偿权力,是根据对死者肯定权——生命权的危害而应承当的对其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丢失的补偿。而关于种可得利益的丢失,理论上有两种核算方法,一种是抚养丢失说,即是以被抚养人丢失的日子来源作为核算根据,规模是被抚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取得或有权取得的抚养费比例。二是承继丢失说,是以受害人逝世导致的家庭全体收入削减为核算根据,其性质归于对死者家庭收入丢失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逝世补偿金选用的是承继丢失说,将其性质确认为是收入丢失的规模,学理上一般推定以为,假使受害人尚在世,他(她)在未来会将其取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承继人所承继。确认了逝世补偿金归于死者夫妻俩的家庭收入的性质,那么处理本案中逝世补偿金的切割胶葛,首要应当将逝世补偿金作为是死者和肖某俩的共同产业,先将逝世补偿金平分红两份,妻子先得二分之一,剩余的二分之一再按承继法相关规则由死者近亲情进行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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