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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1:08
合同一旦缔结今后,当事人就必须按合同条款实行在合同中应承当的职责,条款实行结束后,当事人的职责才干当然免除。在许多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款,同为债款(债款)人,那么怎么样缔结与实行合同才干有用地免除自已的债款职责,而一起使自己有权向对方讨取对方的实行,有用地完成自己的债款。关于这个问题,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有了较为详细的规矩,其间,《合同法》第66、67、68、69条的内容便是规矩当事人如安在合同各方互负债款的状况下运用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债款,这些条款规矩大致可分为一起实行的抗辩权、后实行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第66、67条这两款内容明确规矩了怎么维护一起实行职责债款人和后实行职责债款人的利益,现在咱们侧重讨论合同法第68、69条规矩的怎么维护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的债款利益,即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法令根由不安抗辩准则为大陆法系双务合同实行中的特有准则。不安抗辩权又称回绝权,通说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职责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的产业于订约后显着削减,有难于实行对待给付职责或许时,在该方当事人未实行对待给付职责或供给担保前,有权回绝实行先为给付职责。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供给担保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除(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349)。?在市场经济兴旺的条件下,由于诺言经济的原因,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二项债款,在实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若对方于缔约后产业状况显着恶化,或许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款完成时,如仍逼迫应先给付一方实行其债款,则有悖于公正准则,为防止这种状况发作,大陆法系遍及以不安抗辩权作为维护手法。不安抗辩准则源于德王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矩:“因双务契约担负债款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产业于订约后显着削减,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回绝自己的给付”。《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矩:“如生意建立后,买受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才能致使出卖人有损失价金之虞时,即便出卖人曾赞同延期付出,出卖人亦不负交给标的物的职责。但买受人供给到期付出的确保者,不在此限”。奥地利、意大利、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台湾民法均有相似规矩。?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就不安抗辩权作了相似的规矩,该法第17条规矩:“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实行合同的切当依据时,能够暂时间断实行合同,可是应当当即告诉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实行合同供给了充沛的确保时,应当实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实行合同的切当依据,间断实行合同的,应当负违背合同的职责”。我国新公布的《合同法》明确规矩了不安抗辩准则,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矩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矩。?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结果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矩:“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一)运营状况严峻恶化;(二)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三)损失商业诺言;(四)有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可见,不安抗辩权作为先为给付方特有的一种权力,《合同法》规矩了行使抗辩权的条件和方法,其行使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是有用的双务合同中负有先行实行职责方。由于双务合同的债款具有双务性,一方的权力便是另一方的职责,另一方的权力也是一方的职责,这样,才或许存在一方实行职责而对方不实行职责致使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状况,如系单务合同,对方本无给付对价职责,故无“不安”之虞。?2.实行职责有先后之分。两边当事人只要对实行职责的先后期限有约好或按买卖习气应该有先后,先于给付刚才或许享有不安抗辩权。一般来说,假如当事人之间并无特别约好,合同应一起实行,而不安抗辩权则是在异时实行的前提下发作的,且这种异时实行必须由当事人事前特别约好,假如合同两边约好一起实行职责或对实行先后没有约好,合同当事人则只能享有一起实行抗辩权,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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