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0:09
车辆转卖未处理稳妥合同过户修改手续,稳妥合同还有用吗案情简介:某单位购车后向稳妥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稳妥期限一年,即自2006年1月13日至2007年1月12日止,稳妥额为5万元。2006年3月,该单位将轿车转卖给王某,但未处理稳妥过户修改手续和车辆过户手续。王某于4月20日以稳妥单丢失为由向稳妥公司请求补办稳妥手续。招待人员找到该车原保单存根后,未经核实,擅自为王某补办了稳妥证。2006年5月11日,王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驭该车跑长途运输途中与外地轿车相撞,致对方车辆严重丢失,经当地交警查询确定李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补偿对方丢失118020元,王某遂向稳妥公司索赔,稳妥公司以王某未处理稳妥过户修改手续为由拒赔。律师剖析:本案要害问题在于:机动车投保了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但是在处理车辆过户的过程中,没有处理稳妥过户的,稳妥公司是否对该机动车形成的丢失承当稳妥赔付职责依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第18条规则:“被稳妥机动车所有权搬运的,应当处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改变手续。”
《稳妥法》第21条规则,“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投保人和稳妥人经洽谈赞同,能够改变稳妥合同的有关内容。”“改变稳妥合同的,应当由稳妥人在原稳妥单或其他稳妥凭据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许由投保人和稳妥人缔结改变的书面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转让机动车今后,并没有及时到稳妥公司去处理相应的稳妥合同改变手续,这样稳妥公司就能够不再承当稳妥职责了。因此王某在向稳妥公司索赔时,稳妥公司能够王某未处理稳妥过户修改手续为由拒赔。提示:稳妥车辆转让,均应及时处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事前书面通知稳妥公司改变稳妥合同。不然,稳妥职责自转卖给买受人时即行停止。
《稳妥法》第21条规则,“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投保人和稳妥人经洽谈赞同,能够改变稳妥合同的有关内容。”“改变稳妥合同的,应当由稳妥人在原稳妥单或其他稳妥凭据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许由投保人和稳妥人缔结改变的书面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转让机动车今后,并没有及时到稳妥公司去处理相应的稳妥合同改变手续,这样稳妥公司就能够不再承当稳妥职责了。因此王某在向稳妥公司索赔时,稳妥公司能够王某未处理稳妥过户修改手续为由拒赔。提示:稳妥车辆转让,均应及时处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事前书面通知稳妥公司改变稳妥合同。不然,稳妥职责自转卖给买受人时即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