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22:0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91号
原告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角里街70号。
法定代表人吕士林,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曹静,北京旭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国格宁稳妥有限公司(Gerling Allgemeine Versicherungs-AG),住所地德国科隆50670,范沃思斯加斯4-14号(Von-Werth-Strasse-4-14,50670Kol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卡尔-吉哈德。梅兹内(Karl-Gerhard Metzner) ,董事会成员。
法定代表人吉斯伯特。施福勒(Gisbert Scheffler),授权签字人。
托付署理人李晨飚,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汪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德国格宁稳妥有限公司海上货品运输稳妥合同货损补偿胶葛一案,于200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2月24 日揭露开庭审理。原告托付署理人曹静律师,被告托付署理人李晨飚律师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2年5月20日,原告从国外购买一箱印刷辊,装载于“APL GARNET”轮,从德国汉堡港运往我国上海港。被告依据英国协会货品稳妥条款承保涉案货品全部险和战争险,并签发了稳妥单。2002年7月1日,货品被实践交付给原告时外包装破损。经被告的查验署理查验,发现货品严峻损坏,需返厂修补。原告以为货损发作在被告承保期间,被告应承当补偿职责,恳求判令被告补偿货损67,800欧元及该款自2002年7月1日至被告实践付出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丢失,并由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非涉案货品所有权人,亦未证明其合法持有涉案稳妥单,故在本案中无诉权;涉案货损并非发作在被告稳妥职责期间内;事端发作后,被稳妥人未尽及时告诉稳妥人的职责,而且未能采纳恰当有用办法向有职责的第三方索赔以保证稳妥人的追偿权力。被告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两边当事人经质证对原告供给的涉案海上货品运输稳妥单、提单、外轮理货单、理货陈述、货损查验陈述、加工协议、货品修补费发票、交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货品修补费进口关税缴款书、货品修补费增值税缴款书、国内运杂费发票、信用证开证答应等书面依据予以承认。本院确认以上依据的效能。
此外,原告还供给了其发给承运人的索赔函和涉案货品出口修补的海洋运费发票。被告以为索赔函系复印件,对其依据方式效能及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有关运费发票以为与本案无关,且其数额的合理性及原告是否现已实践付出相关费用均无法确认。